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易緝,21,2024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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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緝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奇原



選任辯護人 林宏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98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奇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蔡奇原(綽號馬哥)於民國100年10月間加入以謝振得(另經本院審結)為首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案發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尚無處罰參與組織之明文),以每提領新臺幣(下同)1萬元可獲得800元之代價,擔任所謂「車手頭」角色,並自同年10、11月間陸續以每提領10萬元可獲得1000元至3000元之代價提領招募盧俊沛(至遲於100年10月28日加入,已經本院審結),再由盧俊沛招募蕭宏傑(至遲於100年11月7日加入,已經本院審結)、林帷程(至遲於100年11月7日加入,已經本院審結)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4人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為如下之行為:㈠謝振得等人在大陸地區,指示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存摺或其他帳戶資料,再透過人頭帳戶持有人以包裹寄送或集團成員自行寄送之方式,將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或相關帳戶資料寄至雲林縣○○市○○路000號5樓、雲林縣○○市○○○路0段0號9樓之14(收件人:李宏毅)、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B3樓(收件人張明輝)、新北市○○區○○街000號(收件人梁孝慈)、嘉義縣○○市○○路000號(收件人:郭育成)、嘉義縣○○市○○路00號(收件人:張志鴻)、臺南市○○區○○路00號之7四樓(收件人:江宗漢)、基隆市○○路000號(收件人:胡育民)等地。

另蔡奇原於100年12月間,透過吳佩錦、許盈焜,向張勝啓取得其子張建平所有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帳戶:於同年月取得林志豪(所涉幫助詐欺犯行部分,另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印章之郵局帳戶;

於同年10月間取得張家豪(所涉幫助詐欺部分,另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將上開人頭帳戶供謝振得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㈡俟上開人頭帳戶包裹寄至各址後,謝振得繼而指示蔡奇原、盧俊沛、蕭宏傑、林帷程及其他集團內成員至上址拿取人頭帳戶之金融卡,並依謝振得之指示測試金融卡,並向謝振得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回報可有效使用之金融卡帳號,再由謝振得等人告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二編號1至51「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使各該人士均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所蒐羅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或至超商購買MYCARD遊戲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各被害人被詐欺時間、方式、金額等情節,詳如附表二所示;

匯入帳戶則詳如附表一所示)。

待如附表二編號1至51所示之「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匯出款項後,謝振得即指示蔡奇原(100年11月7日後,雖未親自領取,惟仍透過電話指示蕭宏傑、盧俊沛)、盧俊沛、蕭宏傑及林帷程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各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提款,或臨櫃現場提領上開詐欺所得之款項,提領後依謝振得之指示匯出款項或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上繳。

二、蔡奇原、吳佩錦、許盈焜、張勝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許盈焜於100年10月間某日,在其友人位於雲林縣斗南鎮某處之住處內,向張勝啓取得其子張建平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帳戶資料影本,持往吳佩錦位於嘉義市○區○○路00號住處交予吳佩錦,同年12月4日吳佩錦即將上開郵局帳戶之戶名、局、帳號以行動電話簡訊通知蔡奇原。

而後蔡奇原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二編號52所示之時間、方式詐欺楊詩蓉,楊詩蓉因而陷於錯誤,於100年12月20日臨櫃匯入29萬5800元至張建平上開帳戶後,蔡奇原即透過吳佩錦通知許盈焜提領上開詐騙款項,許盈焜再通知張勝啓自該帳戶提領28萬5800元,扣除許盈焜、張勝啓各可分得提領金額之佣金後,餘款由許盈焜於當日攜往吳佩錦上址住處交予吳佩錦,吳佩錦旋於同日轉交蔡奇原。

理 由

一、被告蔡奇原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等規定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盧俊沛、蕭宏傑、林帷程、吳佩錦、許盈焜、張勝啓等人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及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另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告訴人賴文彬部分,就被告本案涉案部分,業經檢察官以前經不起訴處分,因無新事實、新證據而另行簽結,有該簽呈在卷可憑(見偵6983卷第296頁),是此部分非被告本案審理範圍;

另起訴書原雖載:蔡奇原於100年10月某日透過盧俊沛取得盧俊宏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所示帳戶,但該帳戶所涉詐欺犯罪所得,亦係攸關告訴人賴文彬匯款部分,亦未經檢察官起訴,從而,以上關於告訴人賴文彬內容,即不贅為論列、記載。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第339條,並增訂第339條之4,均自公布日生效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將罰金額度從修正前之3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被告而言顯較不利;

增訂之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被告既有與前揭共同被告(已達3人以上)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雖該當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要件,惟此加重詐欺罪之新增規定,在刑度上亦顯對被告較為不利。

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6、8至52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就附表二編號7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另被告行為時,所涉犯罪所得,尚未達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項犯罪所得500萬元之「重大犯罪」門檻,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所定洗錢行為之要件不合,附此說明。

㈢公訴意旨原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7部分應論以詐欺取財罪,然因被害人高阿川因發覺有異而取消交易,致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其行為尚屬未遂,此情亦為公訴意旨詳載,是其所為之法律評價,容有誤會,惟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

若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或共同正犯、幫助犯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被告此部分僅係未遂而非既遂,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㈣被告與謝振得、蕭宏傑、林帷程、吳佩錦、許盈焜、張勝啓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就上開詐欺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罪係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因此行為人所犯罪數,除非在時間或空間上有重合之情形,原則上應依被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之。

揆之前開說明,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示,共計有52名詐欺被害人,應依此認定罪數,並予以分論併罰。

㈥另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迄今,固逾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所定8年,然被告自104年6月18日即遭本院通緝,至112年9月23日始緝獲,是被告就訴訟遲滯有可歸責理由,故無該條之減刑事由適用,附此說明。

四、量刑審酌理由:㈠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第57條所列10款及一切情狀,以為量定刑罰之標準。

上述規定,既以行為責任為刑罰量定之基礎,是法院於量刑時,自應區分出犯罪情狀(行為相關事由)、一般情狀(行為人相關或其他刑事政策事由),以為量刑判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第403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第3266號、第3445號、第4715號、第4957號、第4958號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718號、第1775號、第2290號、第4768號、第476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05號、第825號、第1046號、第1291號判決,均同此區分基準)。

前者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之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違反義務之程度等量刑因子,藉此等與不法、罪責關聯之事項,以形構、確認結果非價程度、行為非價程度及罪責之整體形象,資為行為人之責任刑量定的主要依據;

後者,如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或犯罪後之態度,以及犯罪行為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修復性司法或社會復歸可能性等其他刑事政策上之考量,為所可能科處刑罰之量刑調節因子,藉以盡力謀求行為人所應受之刑罰,係本於罪責原則所由生,並使刑罰得以受之節制,同時藉由行為人屬性或政策考量之量刑因子,決定是否發揮對責任刑之減輕作用,或認不予減輕,以求罪刑相當。

㈡審酌被告以上開手段及分工,於本案共同實現詐欺犯行,造成各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犯罪所生損害甚鉅,所用犯罪手段,亦非輕微,應值加以非難。

至被告雖稱當初父親身體不好,想趕快賺到錢等語(見易緝21卷二第168頁),然依卷存資料無從認定有何生活窮困而窘迫之情事,可見被告所述之動機、目的,無非係基於個人自利之考量,難認有何減輕罪責可非難性之量刑因子可資參酌。

除上開犯罪情狀外,被告犯後終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可資為其量刑有利之一般情狀加以參考;

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任何前案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易緝卷第第123至127頁),是被告責任刑方面應有較大折讓、減輕之空間,應得作為其量刑上有利考量之依據。

被告目前尚無任何賠償、填補損害之舉,尚無就其關係修復、損害填補之有利評價依據。

另衡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子女均成年,需扶養母親,先前逃亡至馬來西亞餐廳打工,月收入約5000元馬來幣(折合約3萬6000元新臺幣),家庭經濟狀況貧困之學經歷、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易緝21卷第168至169頁)。

㈢綜合卷內一切情狀,依罪刑相當原則,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復審酌被告上開犯行,就各被害人所涉犯罪時間及提領款項之時間,相隔非久,可見對於法益侵害加重效果,雖已達一定之程度,然尚非嚴重,是被告各罪所示之人格面,並無明顯不同,允宜將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部分,予以扣除,以免與罪責原則相悖。

此外,綜合考量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刑罰加重之邊際效用遞減情形,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共51次,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

另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故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作為沒收之依據。

㈡犯罪所得部分:被告供稱其因上開各次犯行,實際取得10萬元報酬,此部分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本案扣案物品:被告本案固經於住處經扣案所用之手機、紙片、隨身碟(即附表三編號1至8),雖係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然前經本院於沒收新制實行前,以103年度易字第799號判決,於同案共犯吳佩錦、許盈焜、張勝啓之罪刑項下,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原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並經屏東地檢檢察官核發處分命令執行完畢,有前開判決(見易799卷二第29至53頁)、屏東地檢112年9月27日屏檢錦常字104執從1345字第1129040305號函附卷可參(見易緝21卷一第193頁),既已沒收完畢,其所有權已不歸屬於被告所有,自無再為沒收之實益及必要。

另其餘扣案物品,經核均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亦無宣告沒收之餘地,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帝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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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人頭帳戶資料
編號 戶名 金融機構 帳 號 被害人 1 邱芩郁 高雄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楊宜蓁童寶嬅曾琬鳳楊舒晴 2 鄭秀琴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 000-00000000000 楊宜蓁童寶嬅 3 林志豪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英才郵局 000-0000000000000000 楊宜蓁 4 蕭竣今 合作金庫臺北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楊宜蓁張美惠 5 謝映璇 土城郵局 000-0000000000000 楊宜蓁 6 蔡佳真 臺灣銀行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0 童寶嬅楊舒晴 7 謝沛娟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000-000000000000 童寶嬅黃筱倩邱正武彭敬臻王星博 8 姜智乾 龍潭南龍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董雅馨陳雅芳曾鈺媜 9 周淑香 台灣銀行基隆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雅芳 10 陳姿吟 高雄大樹郵局 000-0000000000000 高阿川李穹燁 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 000-0000000000 姚莉莉 11 張孟榛 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000-000000000000 李穹燁溫東權廖貫如 12 吳鑒峰 第一銀行麻豆分行 000-00000000000 廖貫如梁文豪陳貞雅李於錚 13 陳美伶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簡易分行 000-000000000000 黃瓊娟 14 許家貴 臺灣中小企銀岡山分行 000-0000000000 廖威豪葉婷睿李惠文 華南商銀岡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 余裕民簡采如方嬿婷 兆豐國際商銀楠梓分行 000-000000000000 簡新燈 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0 石孟穎吳翌璇 15 楊漢欽 中華郵政大竹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余裕民 16 賴泓源 臺灣銀行信義分行 000-00000000000 葉婷睿 17 黎紅欣 彰化銀行北臺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吳翌璇 18 張哲維 合作金庫建成分行 000-000000000000 何佳翰江顥 吳菡 19 楊素貞 玉山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0000000 何佳翰黃臆璇 20 吳慧婷 台新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朱忠立劉春秀 21 陳重仁 臺灣企銀沙鹿分行 000-00000000000 劉春秀王佩涵 22 陳卉榛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許芳寧紀恩詠吳家氶謝宗霖吳育真 23 陳若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楊舒晴謝志軍吳芳瑜易景祥羅仕閔謝欣安 合作金庫松興分行 000-0000000000000 劉書齊 中華郵政臺北西松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劉書齊 24 賴亭樺 臺灣企銀東臺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林佳樺 25 郭祁聿 土地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 謝欣安 26 羅進添 中華郵政岡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羅仕閔 27 吳信翰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000 莊瀅蒨 華南銀行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000 莊瀅蒨 28 王沛慈 京城銀行白河分行 000-00000000000 莊瀅蒨 29 李嘉龍 富邦銀行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000 莊瀅蒨 第一銀行新西分行 000-00000000000 莊瀅蒨 30 張家豪 中華郵政田尾郵局 000-0000000000000 莊瀅蒨 31 陳子朋 台新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莊瀅蒨 32 黃子菡 中華郵政北港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33 詹珮伶 中華郵政內惟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34 林淑萍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35 吳淑麗 臺灣銀行臺中科學園區分行 0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36 簡秀真 國泰世華銀行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37 廖卉妤 彰化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38 楊惠萍 陽信商銀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39 黃宥榛 中華郵政萬丹郵局 00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40 王怡樺 臺灣銀行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41 林玉雯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 000-00000000000 楊詩蓉 42 何俊賢 大眾銀行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 楊詩蓉 43 張建平 中華郵政雲林郵局 000-0000000000000 楊詩蓉 44 李宜蓁 中華郵政大湳郵局 000-0000000000000 楊詩蓉 45 李漢城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楊詩蓉 46 劉耕瑋 渣打銀行蘆洲簡易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楊詩蓉 ⑴起訴書誤載童寶嬅為「童寶樺」,應予更正。
⑵起訴書誤載編號6蔡佳真為「蔡佳貞」,應予更正。
⑶起訴書誤載編號8姜智乾為「江智乾」,應予更正。
⑷起訴書誤載編號17彰化銀行北臺南分行為「合作金庫台南分行」,應予更正。
⑸起訴書誤載編號20吳慧婷為「吳惠婷」;
誤載朱忠立為「朱中立」,均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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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害人遭詐騙情節及相關證據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楊宜蓁(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7日19時30分許,在奇摩網路聊天室以綽號「劉俊恩」聯繫被害人楊宜蓁,佯稱:可投資大樂透云云,復於100年10月9日、同年月29日以綽號「楊叔叔」致電被害人楊宜蓁,佯稱:保證金將因不匯款被金沙集團沒收云云,致被害人楊宜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邱芩郁) 100年10月19日 1萬6000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楊宜蓁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3至36頁)。
⑵被害人楊宜蓁提出之110年11月4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9頁)。
⑶被害人楊宜蓁提出之其所有新光商業銀行帳號103至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見警100卷二第35至37頁)。
⑷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100年12月8日高銀台南密字第1000000121號函暨檢附邱芩郁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查詢清單、客戶台幣中文資料查詢(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230至235頁)。
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101年1月3日高銀台南密字第1010000001號函暨檢附邱芩郁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款開戶/服務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邱芩郁證件影本(見偵11973卷二第4至10頁)。
⑹被害人楊宜蓁提出之(收款人:鄭秀琴)萬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1頁)。
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100年12月13日100大發字第8811000066號函暨檢附鄭秀琴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62至166頁)。
⑻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101年1月10日101大發字第8811000001號函暨檢附鄭秀琴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見偵11973卷二第50至53頁)。
⑼被害人楊宜蓁提出之(收款人:林志豪)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0頁)。
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月12日中管字第1011800060號函暨檢附林志豪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除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更換密碼申請書、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見偵11973卷二第72至77頁)。
⑾被害人楊宜蓁提出之(收款人:蕭竣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3頁)。
⑿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01年1月4日合金台北存字第1010000020號函暨檢附蕭竣今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11973卷二第35至37頁)。
⒀被害人楊宜蓁提出之(收款人:謝映璇)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2頁)。
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1年1月9日板營字第1011800033號函暨檢附謝映璇之帳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每日活動戶存提詳情表(見偵11973卷二第40至43頁)。
100年10月24日 2萬8000元 100年10月24日 1萬元 100年10月27日 3萬元 100年10月28日 1萬5000元 100年11月4日 6萬元 附表一編號2(鄭秀琴) 100年11月7日 16萬元 附表一編號3(林志豪) 100年11月5日 6萬8000元 附表一編號4(蕭竣今) 100年11月14日 8萬8000元 附表一編號5(謝映璇) 100年11月12日 10萬元 2 童寶嬅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15日12時許,自稱某樂透公司副理致電告訴人童寶嬅,佯稱:可投資大樂透,需要匯款手續費、領牌密碼費、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童寶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邱芩郁) 100年10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10月7日,應予更正) 1萬8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童寶嬅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79至180頁)。
⑵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101年1月3日高銀台南密字第1010000001號函暨檢附邱芩郁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款開戶/服務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邱芩郁證件影本(見偵11973卷二第4至10頁)。
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101年1月10日101大發字第8811000001號函暨檢附鄭秀琴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見偵11973卷二第50至53頁)。
⑷臺灣銀行南投分行101年1月6日南投營字第10150000231號函暨檢附蔡佳真之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92至196頁)。
⑸華南商業銀行朴子分行101年1月6日(101)華朴子字第101001號函暨檢附謝沛娟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見偵11973卷二第64至66頁反面) 100年10月19日 1萬6000元 100年10月20日 2萬8000元 100年10月21日 4萬元 100年10月31日 15萬元 附表一編號2(鄭秀琴) 100年10月25日 11萬8000元 100年11月4日 (起訴書誤載為11月3日,應予更正) 20萬元 100年11月9日 (起訴書誤載為11月8日,應予更正) 8萬元 附表一編號6(蔡佳真) 100年11月1日14時13分 16萬8000元 附表一編號7(謝沛娟) 100年10月24日9時46分 6萬元 100年10月24日12時43分 8萬3000元 100年10月26日8時41分 3萬元 3 董雅馨(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4日20時30分許,致電告訴人董雅馨,佯稱:之前在網站B-shop網購商品,因簽錯單據導致會被重複扣款云云,另於同日21時10分許,假冒郵局客服致電告訴人董雅馨,佯稱:操作取消交易需匯款云云,致告訴人董雅馨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8(姜智乾) 100年10月24日 1萬9895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董雅馨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79至880頁)。
⑵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82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101年2月22日營字第1011800135號函暨檢附姜智乾帳戶儲金人紀要、姜智乾證件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1973卷三第114至116頁)。
4 陳雅芳(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4日21時45分許起,陸續致電被害人陳雅芳,假冒網路拍賣天藍小舖,佯稱:拍賣物品單子拿錯,詢問是否要取消購買12期分期付款物品云云,再假冒銀行工程部人員,致電被害人陳雅芳,佯稱:取消分期付款需至實體ATM匯款云云,致被害人陳雅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9(周淑香) 100年10月24日22時17分 6萬1999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雅芳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16至618頁)。
⑵被害人陳雅芳提出之其所有華南銀行帳戶之網路ATM交易明細查詢(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23至624頁)。
⑶被害人陳雅芳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19至620頁)。
⑷臺灣銀行營業部101年1月31日營存密字第10100005751號函暨檢附周淑香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見偵11973卷三第31至33頁)。
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101年2月22日營字第1011800135號函暨檢附姜智乾帳戶儲金人紀要、姜智乾證件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1973卷三第114至116頁)。
附表一編號8(姜智乾) ⑴100年10月24日21時45分 ⑵100年10月24日21時50分 ⑴2萬9983元 ⑵9090元 5 曾鈺媜(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4日21時4分許起,假冒奇摩拍賣購物客服人員,致電被害人曾鈺媜,佯稱:網路購物消費遭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云云,再假冒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電被害人曾鈺媜,佯稱:取消分期付款需操作實體ATM匯款云云,致被害人曾鈺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8(姜智乾) 100年10月24日21時39分 1萬1740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曾鈺媜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72至874頁)。
⑵被害人曾鈺媜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75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101年2月22日營字第1011800135號函暨檢附姜智乾帳戶儲金人紀要、姜智乾證件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1973卷三第114至116頁)。
6 曾琬鳳(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18日前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1年,應予更正),以網友綽號林宏文,聯繫被害人曾琬鳳,佯稱:加入會員買樂透可賺錢云云,致被害人曾琬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邱芩郁) ⑴100年10月18日 ⑵100年10月24日 ⑴1萬8000元(不含手續費100元) ⑵2萬5000元(不含手續費1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曾琬鳳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偵6983卷第202頁至207頁反面) ⑵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101年2月3日一恆春字第29號函暨檢附匯款單(見偵11973卷三第79至81頁)。
⑶恆春鎮農會101年2月3日恆農信字第1010000330號函暨檢附匯款單、取款單、顧客基本資料查詢(見偵11973卷三第75至78頁)。
⑷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101年1月3日高銀台南密字第1010000001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款開戶/服務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邱芩郁證件影本(見偵11973卷二第4至10頁)。
7 高阿川(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5日16時許,假冒被害人高阿川姪女,致電被害人高阿川,佯稱:需借款云云,致被害人高阿川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後,因被害人高阿川發覺有異,即時返回郵局要求止付,而未匯款成功。
附表一編號10之1 (陳姿吟大樹郵局帳戶) 100年10月25日 3萬元(未匯款成功) ⑴證人即被害人高阿川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28至429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01年2月7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014022583號函暨檢附郵局無褶存款單存款人收執聯(見偵11973卷二第199至203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101年1月5日鳳營字第1010000020號函暨檢附陳姿吟之存簿更換事項記要、戶籍謄本、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19至423頁)。
8 李穹燁(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5日17時30分許,假冒蘋果樹網路拍賣店家,致電告訴人李穹燁,佯稱:因人為操作疏失導致付款變成12期付款方式云云,再假冒彰化銀行主任,致電告訴人李穹燁,佯稱:取消分期付款需操作存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李穹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並於統一超商購買萬9000元遊戲點數轉讓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附表一編號10之1 (陳姿吟大樹郵局帳戶) ⑴100年10月25日17時43分 ⑵100年10月25日17時59分 ⑴2萬9989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⑵2萬9989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穹燁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5之1至47頁)。
⑵告訴人李穹燁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份(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8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101年1月5日鳳營字第1010000020號函暨檢附陳姿吟之存簿更換事項記要、戶籍謄本、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19至423頁)。
⑷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1年1月2日(100)新光銀業務字第2004號函暨檢附張孟榛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見偵11973卷二第13至15頁)。
⑸智冠遊戲點數序號單(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1頁)。
附表一編號11(張孟榛) 100年10月25日18時39分 3萬元(不含手續費17元) 9 姚莉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5日13時51分許,假冒告訴人姚莉莉之友人蘇瓊瑤,致電告訴人姚莉莉,佯稱:需借款新臺幣10萬元云云,致告訴人姚莉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0之2 (陳姿吟國泰世華銀行) 100年10月25日 10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姚莉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48至449頁)。
⑵告訴人姚莉莉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見偵11973卷二第226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1年2月1日(101)國世苓雅字第30號函暨檢附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陳姿吟證件影本、印鑑卡(見偵11973卷二第212至215頁)。
10 溫東權(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5日17時22分許,假冒網路拍賣店家,致電被害人溫東權,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消費為分期付款云云,致被害人溫東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1(張孟榛) 100年10月25日18時10分 2萬9900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溫東權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5至56頁)。
⑵被害人溫東權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7頁)。
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1年1月2日(100)新光銀業務字第2004號函暨檢附張孟榛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見偵11973卷二第13至15頁)。
11 廖貫如(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5日17時56分許,假冒衣林時尚網路賣家,致電告訴人廖貫如,佯稱:因網路購物時簽帳單簽錯,誤設消費為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渣打銀行王美鈴襄理,致電告訴人廖貫如,佯稱:取消約定轉帳需操作ATM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廖貫如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2(吳鑒峰) 100年10月25日 1萬7989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廖貫如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6至68頁)。
⑵告訴人廖貫如提出之郵局未登摺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5頁)。
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101年2月2日渣打商銀SCB中山字第1010000001號函暨檢附廖貫如之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見偵11973卷二第158至160頁)。
⑷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101年1月20日一麻豆字第00005號函暨檢附吳鑒峰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吳鑒峰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02至506頁)。
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1年1月2日(100)新光銀業務字第2004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見偵11973卷二第13至15頁)。
附表一編號11(張孟榛) 100年10月25日19時12分 1萬7989元 12 梁文豪(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5日18時30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致電被害人梁文豪,佯稱:因網路購物時賣方操作失誤,誤設消費為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郵局行員,致電被害人梁文豪,佯稱:取消分期付款需操作ATM提款機云云,致被害人梁文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並於統一超商購買2萬1000元元遊戲點數轉讓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附表一編號12(吳鑒峰) ⑴100年10月25日19時25分 ⑵100年10月25日19時27分 ⑴2萬9000元 ⑵1000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梁文豪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25至526頁)。
⑵被害人梁文豪提出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2份(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28頁)。
⑶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101年1月20日一麻豆字第00005號函暨檢附吳鑒峰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吳鑒峰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02至506頁)。
⑷智冠遊戲點數序號單(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27頁)。
13 陳貞雅(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5日17時33分許,假冒奇摩拍賣客服,致電被害人陳貞雅,佯稱:因簽錯單據,誤設消費為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中國信託客服,致電被害人陳貞雅,佯稱:取消分期付款需操作ATM提款機云云,致被害人陳貞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2(吳鑒峰) ⑴100年10月25日19時10分(起訴書誤載為10年,應予更正) ⑵100年10月25日19時12分 ⑴2萬9989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⑵1萬1123元(起訴書誤載為11023元,應予更正;
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貞雅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35至537頁)。
⑵被害人陳貞雅提出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38頁)。
⑶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101年1月20日一麻豆字第00005號函暨檢附吳鑒峰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吳鑒峰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02至506頁)。
14 李於錚(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5日19時41分許,假冒網路拍賣客服,致電告訴人李於錚,佯稱:因國泰世華銀行系統誤扣款12次云云,再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服,致電告訴人李於錚,佯稱:需操作ATM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李於錚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2(吳鑒峰) 100年10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10年,應予更正) 2萬9123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於錚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44至546頁)。
⑵告訴人李於錚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47頁)。
⑶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101年1月20日一麻豆字第00005號函暨檢附吳鑒峰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吳鑒峰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02至506頁)。
15 黃瓊娟(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6日13時許,假冒告訴人黃瓊娟之友人蘇瓊瑤,致電告訴人黃瓊娟,佯稱:希望借錢云云,致告訴人黃瓊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3(陳美伶) 100年10月26日14時33分 10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瓊娟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45至447頁)。
⑵告訴人黃瓊娟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見偵11973卷二第226頁)。
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簡易型分行財富管理101年2月2日北富銀岡山字第1010000002號函暨檢附陳美伶基本資料表、對帳單細目(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13-715頁)。
16 廖威豪(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6日21時44分許前某時許,假冒雅虎奇摩拍賣賣家,致電被害人廖威豪,佯稱:因為作業疏失,需至ATM皮款機操作變更付款方式云云,致被害人廖威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4之1(許家貴臺灣中小企銀岡山分行) 100年10月26日21時44分 2萬9987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廖威豪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65至767頁)。
⑵被害人廖威豪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68頁)。
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101年2月13日101岡山字第0015號函暨檢附許家貴之印鑑卡、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33-738頁)。
17 葉婷睿(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6日19時15分許,假冒TWO DO賣家,致電被害人葉婷睿,佯稱:超商購物單有誤,需至ATM提款機操作修改云云,致被害人葉婷睿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並於統一超商購買1萬4000元遊戲點數轉讓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附表一編號14之1(許家貴臺灣中小企銀岡山分行) 100年10月26日 20時51分 2萬9989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葉婷睿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72至773頁)。
⑵被害人葉婷睿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74頁)。
⑶被害人葉婷睿提出之其所有嘉義縣梅山鄉農會存款對帳單(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75頁)。
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101年2月13日101岡山字第0015號函暨檢附許家貴之印鑑卡、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33至738頁)。
⑸智冠遊戲點數序號單(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79至781頁)。
附表一編號16(賴泓源) 100年10月26日 2萬9989元(不含手續費17元) 18 李惠文(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6日21時36分許前某時許,自稱中國信託陳雅雯,致電被害人李惠文,佯稱:網路購物因作業錯誤設定分期扣款,需至ATM提款機操作修改云云,致被害人李惠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4之1(許家貴臺灣中小企銀岡山分行) 110年10月26日21時36分 1萬8201元 (起訴書誤載為1萬8021元,應予更正,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李惠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82至786頁)。
⑵被害人李惠文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90頁)。
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101年2月13日101岡山字第0015號函暨檢附許家貴之印鑑卡、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33至738頁)。
19 余裕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6日22時許,假冒網路藍天小棧賣家,致電被害人余裕民,佯稱:系統誤設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解除云云,致被害人余裕民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4之2(許家貴華南商銀岡山分行) 100年10月26日23時16分 2萬9987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余裕民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99至801頁)。
⑵被害人余裕民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02頁)。
⑶華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101年2月16日(101)華岡存字第24號函暨檢附許家貴之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39至743頁)。
⑷楊漢欽之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22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6983卷第226頁)。
附表一編號15(楊漢欽) 100年10月26日 22時59分 9988元 20 簡采如(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6日21時30分許,假冒網路賣家,致電被害人簡采如,佯稱:因作業疏失造成要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郵局人員,致電被害人簡采如,佯稱:需至ATM操作取消分期云云,致被害人簡采如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4之2(許家貴華南商銀岡山分行) ⑴100年10月26日23時29分 ⑵100年10月26日不詳時間 ⑶100年10月26日不詳時間 ⑴1萬2012元 ⑵1999元 ⑶2萬3001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簡采如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08至809頁)。
⑵被害人簡采如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11頁)。
⑶華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101年2月16日(101)華岡存字第24號函暨檢附許家貴之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39至743頁)。
21 方嬿婷(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6日晚間,假冒網路賣家,致電被害人方嬿婷之妹妹,佯稱:因服務人員操作錯誤導致要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電被害人方嬿婷之妹妹、被害人方嬿婷,佯稱:需由帳戶內有錢之帳戶匯款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被害人方嬿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4之2(許家貴華南商銀岡山分行) 100年10月26日23時20分 2萬9987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方嬿婷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20至821頁)。
⑵被害人方嬿婷提出之其所有臺灣企銀存摺正面暨內頁影本(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22至823頁)。
⑶華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101年2月16日(101)華岡存字第24號函暨檢附許家貴之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39至743頁)。
22 簡新燈(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7日12時許,假冒告訴人簡新燈之親友,致電告訴人簡新燈,佯稱:因出事需要匯款解決云云,致告訴人簡新燈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4之3(許家貴兆豐國際商銀楠梓分行) 100年10月27日13時24分 7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簡新燈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29至830頁)。
⑵告訴人簡新燈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31頁)。
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01年2月9日(101)兆豐楠存字第31號函暨檢附許家貴之客戶基本資料、許家貴證件影本、印鑑卡、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27至732頁)。
23 石孟穎(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6日21時47分許,假冒奇摩拍賣之日本專業代購網客服人員,致電被害人石孟穎,佯稱:因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扣款云云,再假冒台新銀行人員,致電被害人石孟穎,佯稱:取消交易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致被害人石孟穎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4之4(許家貴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 100年10月26日 22時25分 2萬1998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石孟穎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39至841頁)。
⑵被害人石孟穎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42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岡山分行101年2月13日合金北岡山字第101000456號函暨檢附許家貴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21至726頁)。
24 吳羿璇(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26日21時43分許,假冒米格國際服飾賣家,致電被害人吳羿璇,佯稱:因簽錯為分期付款云云,致被害人吳羿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4之4(許家貴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 100年10月26日22時23分 1萬5012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吳羿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49頁)。
⑵被害人吳羿璇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51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岡山分行101年2月13日合金北岡山字第101000456號函暨檢附許家貴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21至726頁)。
⑷黎紅欣之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860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6983卷第224至225頁)。
附表一編號17(黎紅欣) 100年10月26日21時54分 2萬9989元(不含手續費17元) 25 何佳翰(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31日17時40分許,假冒奇摩網站拍賣賣家,致電被害人何佳翰,佯稱:購物付帳時轉成分期付款云云,致被害人何佳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8(張哲維) 100年10月31日18時36分 2萬9987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何佳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63至465頁)。
⑵被害人何佳翰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66頁)。
⑶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101年1月10日合金建成字第1010000134號函暨檢張哲維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見偵11973卷二第55至57頁)。
⑷玉山銀行小港分行101年1月10日玉山小港字第1010103001號函暨檢附存戶交易明細表、存款戶約定書、楊素貞證件影本(見偵11973卷二第45至48頁)。
附表一編號19(楊素貞) 100年10月31日19時32分 2萬9987元(不含手續費17元) 26 黃臆璇(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31日18時30分許,假冒奇摩網站拍賣賣家,致電被害人黃臆璇,佯稱:會計人員入帳錯誤,造成款項誤設為分期轉帳云云,致被害人黃臆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9(楊素貞) 100年10月31日19時 1萬4989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黃臆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53至155頁)。
⑵被害人黃臆璇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56頁)。
⑶玉山銀行小港分行101年1月10日玉山小港字第1010103001號函暨檢附存戶交易明細表、存款戶約定書、楊素貞證件影本(見偵11973卷二第45至48頁)。
27 江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31日19時49分許,假冒銀行行員,致電告訴人江顥,佯稱:網路購物之購物單簽錯到分期付款云云,致告訴人江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8(張哲維) 100年10月31日19時49分 1萬8123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江顥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74至475頁)。
⑵告訴人江顥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76頁)。
⑶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101年1月10日合金建成字第1010000134號函暨檢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見偵11973卷二第55至57頁)。
28 吳菡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0月31日18時許,假冒奇摩客服人員,致電被害人吳菡,佯稱:網路購物繳費內部設定為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郵局人員,致電被害人吳菡,佯稱:需至附近提款機依照指示轉帳云云,致被害人吳菡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18(張哲維) 100年10月31日 2萬4998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吳菡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88至489頁)。
⑵被害人吳菡提出之存摺影本(見偵11973卷二第369頁)。
⑶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101年1月10日合金建成字第1010000134號函暨檢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見偵11973卷二第55至57頁)。
29 朱忠立(提告)(起訴書誤載為朱中立,應予更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1日21時17分許,假冒YAHOO拍賣賣家,致電告訴人朱忠立,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時匯成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第一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朱忠立,佯稱:需至附近ATM依照指示轉帳云云,致告訴人朱忠立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並於統一超商購買1萬1000元遊戲點數轉讓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附表一編號20(吳慧婷) 100年11月1日21時55分 2萬9989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朱忠立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92至595頁)。
⑵告訴人朱忠立提出之國泰世華客戶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96頁)。
⑶告訴人朱忠立提出之智冠遊戲點數序號單(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99至600頁)。
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2月2日台新作文字第10101572號函暨檢附吳慧婷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88至591頁)。
30 劉春秀(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1日20時許,假冒網路書店賣家,致電告訴人劉春秀,佯稱:網路購物匯錯帳號至分期付款帳號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致電告訴人劉春秀,佯稱:需至附近ATM依照指示轉帳,致告訴人劉春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0(吳慧婷) ⑴100年11月1日20時48分 ⑵100年11月1日21時整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春秀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68至569頁)。
⑵告訴人劉春秀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70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2月2日台新作文字第10101572號函暨檢附吳慧婷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88至591頁)。
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100年12月5日100沙鹿字第4820031038號函暨檢附陳重仁之證件影本、客戶基本資料、印鑑卡、交易明細、無摺存入影本、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61至567頁)。
附表一編號21(陳重仁) 100年11月1日20時3分 2萬9989元 31 王佩涵(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1日20時40分許前某時許,假冒KIKI美國小舖會計人員,致電被害人王佩涵,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每個月會有一定的扣款云云,再假冒郵局人員,致電被害人王佩涵,佯稱:帳號需要修改需至ATM轉帳云云,致被害人王佩涵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1(陳重仁) 100年11月1日20時36分 2萬9029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王佩涵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75至576頁)。
⑵被害人王佩涵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77頁)。
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100年12月5日100沙鹿字第4820031038號函暨檢附陳重仁之證件影本、客戶基本資料、印鑑卡、交易明細、無摺存入影本、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561至567頁)。
32 許芳寧(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2日13時30分許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張貼二手手機廣告,再以即時通聯繫被害人許芳寧,佯稱:先匯款後東西再貨運至指定處所云云,致被害人許芳寧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2(陳卉榛) 100年11月2日13時30分 1萬3000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許芳寧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卷第31至33頁)。
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101年2月9日101大甲字第0100000027號函暨檢附陳卉榛之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94至898頁)。
33 紀恩詠(提告)(起訴書誤載為記恩詠,應予更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3日15時14分許前某時許,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張貼手機廣告,再以拍賣網站、電子郵件聯繫告訴人紀恩詠,佯稱:先匯款後寄送商品云云,致告訴人紀恩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2(陳卉榛) 100年11月3日16時4分 5000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紀恩詠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923至925頁)。
⑵告訴人紀恩詠提出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926頁)。
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101年2月9日101大甲字第0100000027號函暨檢附陳卉榛之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94至898頁)。
34 吳家丞(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4日,應予更正)23時6分許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張貼手機廣告,再以綽號小雯聯繫告訴人吳家丞,佯稱:先匯款後寄送商品云云,致告訴人吳家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2(陳卉榛) 100年11月3日23時6分 (起訴書誤載為4日,應予更正) 1萬3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家丞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906至907頁)。
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101年2月9日101大甲字第0100000027號函暨檢附陳卉榛之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94至898頁)。
35 謝宗霖(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4日14時38分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張貼平板電腦廣告,再以即時通聯繫被害人謝宗霖,佯稱:先匯款後寄送商品云云,致被害人謝宗霖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2(陳卉榛) 100年11月4日14時38分 9000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謝宗霖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912至913頁)。
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101年2月9日101大甲字第0100000027號函暨檢附陳卉榛之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94至898頁)。
36 吳育真(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3日13時許前某時許,在奇摩網站張貼平板電腦廣告,再致電被害人吳育真,佯稱:先匯款後寄送商品云云,致被害人吳育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2(陳卉榛) 100年11月3日14時13分 6000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吳育真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918至919頁)。
⑵被害人吳育真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921頁)。
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101年2月9日101大甲字第0100000027號函暨檢附陳卉榛之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894至898頁)。
37 楊舒晴(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5日前某時許,假冒PCHOME商店街賣家,致電被害人楊舒晴,佯稱:結帳時單據簽收錯誤,需要連續扣款云云,致被害人楊舒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3之1(陳若涵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0年11月5日 2萬9900元(不含手續費14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楊舒晴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236至238頁)。
⑵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月17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19900221號函暨檢附楊舒晴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紀錄(見偵11973卷二第1至3頁)。
⑶被害人楊舒晴提出之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245頁)。
⑷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類存入憑證(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245頁)。
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2月3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陳若涵之客戶地址條列印、印鑑卡、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見偵11973卷三第88至91頁)。
⑹臺灣銀行南投分行101年1月6日南投營字第10150000231號函暨檢附蔡佳真之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92至196頁)。
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101年1月3日高銀台南密字第1010000001號函暨檢附邱芩郁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款開戶/服務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邱芩郁證件影本(見偵11973卷二第4至10頁)。
附表一編號6(蔡佳真) (起訴書誤載為蔡佳貞,應予更正) 103年11月7日 10時24分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1(邱芩郁) 103年11月7日 9萬9000元(起訴書誤載10萬元,應予更正) 38 謝欣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5日18時許,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謝欣安,佯稱:因業務人員疏失導致消費誤設分期約定轉帳,解除設定需要透過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謝欣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3之1(陳若涵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0年11月5日20時20分 2萬9987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謝欣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49至651頁)。
⑵告訴人謝欣安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52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2月3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陳若涵之客戶地址條列印、印鑑卡、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見偵11973卷三第88至91頁)。
⑷郭祁聿之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9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見偵6983卷第186至187頁)。
附表一編號24(郭祁聿) 100年11月5日19時52分 1萬2034元 39 謝志軍(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5日19時39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致電被害人謝志軍,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被設定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做取消云云,致被害人謝志軍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3之1(陳若涵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0年11月5日20時10分 2萬9988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謝志軍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64至665頁)。
⑵被害人謝志軍提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66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2月3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陳若涵之客戶地址條列印、印鑑卡、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見偵11973卷三第88至91頁)。
40 吳芳瑜(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5日20時48分許,假冒大買家網路量販店客服,致電告訴人吳芳瑜,佯稱:因業務人員疏失,導致消費遭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云云,再假冒第一銀行服務人員,致電告訴人吳芳瑜,佯稱:需透過提款機設定解除分期扣款云云,致告訴人吳芳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3之1(陳若涵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0年11月5日21時56分 2222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芳瑜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71至673頁)。
⑵告訴人吳芳瑜提出之板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74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2月3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陳若涵之客戶地址條列印、印鑑卡、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見偵11973卷三第88至91頁)。
41 易景祥(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5日20時23分許,假冒銀行客服,致電告訴人易景祥,佯稱:因業務人員疏失,導致消費遭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依照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易景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3之1(陳若涵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0年11月5日 1萬9989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易景祥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78至680頁)。
⑵告訴人易景祥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影本(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81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2月3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陳若涵之客戶地址條列印、印鑑卡、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見偵11973卷三第88至91頁)。
42 劉書齊(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5日18時55分許,致電被害人劉書齊,佯稱:yahoo拍賣網路購物契約為另一件契約,若未停止將會繼續扣款云云,再假冒郵局人員,致電被害人劉書齊,佯稱:解除契約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被害人劉書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3之2(陳若涵合作金庫松興分行) 100年11月5日19時42分 2萬9989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劉書齊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88至690頁)。
⑵合作金庫銀行松興分行100年11月29日合金松興字第1000004346號函暨檢附陳若涵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身分證影本、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41至644頁)。
⑶陳若涵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簡上552刑事判決(見偵3066卷第2至5頁)。
43 林佳樺(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5日16時50分許,假冒YAHOO拍賣網站SLC SHOP商店賣家,致電被害人林佳樺,佯稱:匯款錯誤,匯至分期付款帳戶云云,再假冒玉山銀行人員,致電被害人林佳樺,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玉山銀行網路銀行提款機云云,致被害人林佳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3之3(陳若涵中華郵政臺北西松郵局) ⑴100年11月6日0時15分 ⑵100年11月6日0時22分 ⑴9萬8016元 ⑵2016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林佳樺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02至704頁)。
⑵被害人林佳樺提出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705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24日儲字第1000618554號函暨檢附陳若涵之儲金人紀要、存簿立帳申請書、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45至648頁)。
⑷賴亭樺之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839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6983卷第238至239頁)。
附表一編號24(賴亭樺) 100年11月5日22時51分 10萬16元 44 羅仕閔(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5日20時30分許,假冒奇摩賣家,致電告訴人羅仕閔,佯稱:網路購物簽到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銀行專員,致電告訴人羅仕閔,佯稱:需依指示操作ATM、提領現金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羅仕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並於統一超商購買不詳金額遊戲點數轉讓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附表一編號23之3(陳若涵中華郵政臺北西松郵局) 100年11月5日20時44分 2萬9987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羅仕閔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94至695頁)。
⑵告訴人羅仕閔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96頁)。
⑶告訴人羅仕閔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96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24日儲字第1000618554號函暨檢附陳若涵之儲金人紀要、存簿立帳申請書、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645至648頁)。
附表一編號26(羅進添) 100年11月6日0時32分 (起訴書誤載為100年11月5日,應予更正) 2萬9987元 45 黃筱倩(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6日18時30分許,假冒東京正宗網路拍賣公司賣家,致電被害人黃筱倩,佯稱:取貨時簽單簽錯,將造成重複扣款(或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台北富邦銀行客服,致電被害人黃筱倩,佯稱: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被害人黃筱倩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7(謝沛娟) 100年11月6日18時51分 2萬7012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黃筱倩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76至377頁)。
⑵被害人黃筱倩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見偵11973卷二第325頁)。
⑶華南商業銀行朴子分行101年1月6日(101)華朴子字第101001號函暨檢附謝沛娟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見偵11973卷二第64至66頁反面) 46 邱正武(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6日21時30分許,假冒網路賣家,致電被害人邱正武,佯稱:網路購物貨到付款簽錯成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銀行行員,致電被害人邱正武,佯稱:必須至提款機前操作云云,致被害人邱正武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7(謝沛娟) 100年11月6日22時41分 2萬6989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7012元,應予更正) ⑴證人即被害人黃筱倩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84至386頁)。
⑵華南商業銀行朴子分行101年1月6日(101)華朴子字第101001號函暨檢附謝沛娟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見偵11973卷二第64至66頁反面) 47 彭敬臻(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6日21時30分許,假冒網路賣家,致電被害人邱正武,佯稱:網路購物貨到付款簽錯成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銀行行員,致電被害人邱正武,佯稱:必須至提款機前操作云云,致被害人邱正武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7(謝沛娟) 100年11月6日20時15分 4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彭敬臻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94至397頁)。
⑵告訴人彭敬臻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98頁)。
⑶華南商業銀行朴子分行101年1月6日(101)華朴子字第101001號函暨檢附謝沛娟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見偵11973卷二第64至66頁反面) 48 王星博(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6日20時0分許,假冒網路賣家,致電告訴人王星博,佯稱:因為公司人員疏忽,誤設告訴人王星博為批發商云云,再假冒郵局人員,致電告訴人王星博,佯稱:需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云云,致告訴人王星博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7(謝沛娟) 100年11月6日20時43分 2萬9983元(不含手續費17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星博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04至406頁)。
⑵告訴人王星博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407頁)。
⑶華南商業銀行朴子分行101年1月6日(101)華朴子字第101001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見偵11973卷二第64至66頁反面) 49 張美惠(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11日14時54分許前某時許,假冒被害人張美惠之友人陳偉華,致電被害人張美惠,佯稱:需錢孔急云云,致被害人張美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4(蕭竣今) 100年11月11日14時54分 5萬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張美惠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22至123頁)。
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新分行101年3月26日合金壢新字第1010001142號函暨檢附張美惠無褶存款存款憑條(見偵11973卷三第145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01年1月4日合金台北存字第1010000020號函暨檢附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11973卷二第35至37頁)。
50 莊瀅蒨(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1月18日9時許,假冒香港賽馬協會工作人員、會計,致電被害人莊瀅蒨,佯稱:中獎新臺幣2千萬,需繳入會費與手續費云云,致被害人莊瀅蒨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27之1(吳信翰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100年11月18日12時27分 24萬4000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莊瀅蒨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二第295至297頁)。
⑵被害人莊瀅蒨提出之(收款人:吳信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0568卷第4頁反面) ⑶被害人莊瀅蒨提出之(收款人:王沛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0568卷第6頁)。
⑷被害人莊瀅蒨提出之(收款人:吳信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0568卷第5頁)。
⑸被害人莊瀅蒨提出之(收款人:張家豪)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0568卷第5頁反面) ⑹被害人莊瀅蒨提出之(收款人:陳子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0568卷第6頁反面) ⑺吳信翰之臺灣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見偵13536卷第278至280頁)。
⑻李嘉龍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警5214卷二第646至647頁)。
⑼吳信翰之臺灣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528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6983卷第191至192頁)。
⑽李嘉龍之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64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6983卷第193至194頁)。
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1年1月17日彰營字第1011800050號函暨檢附張家豪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3434外放卷二第290至293頁)。
⑿陳子朋之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77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6983卷第190頁)。
附表一編號28(王沛慈) 100年11月22日12時30分 11萬4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22萬8000元,應予更正) 附表一編號29之1(李嘉龍富邦銀行嘉義分行) 100年11月24日 22萬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2萬元,應予更正) 附表一編號27之2(吳信翰華南銀行嘉義分行) 100年11月28日 14時41分 12萬元 附表一編號29之2(李嘉龍第一銀行新西分行) 100年11月30日 27萬元 附表一編號30(張家豪) 100年12月7日13時4分 44萬2000元 附表一編號31(陳子朋) 100年12月15日 36萬5000元 51 林碧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2月5日13時57分許前某時許,自稱為有親戚跟大樂透公司有關之網友,聯繫告訴人林碧玲,佯稱:可提供大樂透中獎號碼,但要領牌費云云,致告訴人林碧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32(黃子菡) ⑴100年12月5日13時57分 ⑵100年12月6日 ⑴1萬8000元 ⑵7萬8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碧玲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285至288頁)。
⑵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黃子菡)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無褶存款存款人收執聯(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299頁)。
⑶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詹珮伶)中華郵政無褶存款存款人收執聯(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299頁)。
⑷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林淑萍)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0頁)。
⑸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林淑萍)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單2份(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1至302頁)。
⑹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林淑萍)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3頁)。
⑺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林淑萍)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5頁)。
⑻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吳淑麗)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單3份(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1至302頁)。
⑼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吳淑麗)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4頁)。
⑽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吳淑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5頁)。
⑾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吳淑麗)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6頁)。
⑿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吳淑麗)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7頁)。
⒀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吳淑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8頁)。
⒁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吳淑麗)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9頁)。
⒂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吳淑麗)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11頁)。
⒃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簡秀真)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5頁)。
⒄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廖卉妤)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6頁)。
⒅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廖卉妤)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回條(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7頁)。
⒆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廖卉妤)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7頁)。
⒇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廖卉妤)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8頁)。
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廖卉妤)萬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09頁)。
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楊惠萍)萬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10頁)。
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黃宥榛)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12頁)。
告訴人林碧玲提出之(收款人:王怡樺)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11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14日儲字第1010045366號函暨檢附黃子菡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1973卷三第147至153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1年3月16日高營字第1011800527號函暨檢附詹珮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3434外放卷二第351至356頁)。
彰化商業銀行101年3月9日彰作管字第10105810號函暨檢附林淑萍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偵11973卷三第156至159頁)。
臺灣銀行臺中科學園區分行101年2月1日中科營字第1010000264號函暨檢附吳淑麗之證件影本、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315至322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101年3月13日(101)國世中和字第034號函暨檢附簡秀真之帳戶客戶資料查詢、證件影本、印鑑卡、交易明細(見偵11973卷三第162至168頁)。
彰化商業銀行101年3月9日彰作管字第10105810號函暨檢附廖卉妤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偵11973卷三第156至161頁)。
陽信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1年2月2日陽信桃園字第101008號函暨檢附楊蕙萍帳戶開戶資料、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280至284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14日儲字第1010045366號函暨檢附黃宥榛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1973卷三第147至149頁)。
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101年4月17日彰存字第1010001365號函暨檢附王怡樺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帳戶明細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1973卷三第291至294頁)。
附表一編號33(詹珮伶) 100年12月5日 2萬6000元 附表一編號34(林淑萍) ⑴100年12月6日 ⑵100年12月6日 ⑶100年12月7日 ⑷100年12月8日 ⑸100年12月12日 ⑴7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⑵5萬8000元(不含手續費100元) ⑶10萬元 ⑷8萬元 ⑸12萬元 附表一編號35(吳淑麗) ⑴100年12月6日15時7分 ⑵100年12月7日13時4分 ⑶100年12月7日13時7分 ⑷100年12月8日11時10分 ⑸100年12月9日12時45分 ⑹100年12月12日13時7分 ⑺100年12月13日13時9分 ⑻100年12月13日15時20分 ⑼100年12月14日15時45分 ⑽100年12月19日14時52分 ⑴18萬8000元(不含手續費30元) ⑵2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⑶2萬元 ⑷8萬元 ⑸8萬8000元 ⑹12萬元 ⑺11萬元(不含手續費100元) ⑻10萬元 ⑼5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⑽4萬元(不含手續費100元) 附表一編號36(簡秀真) 100年12月9日12時46分 (起訴書誤載為10012月,應予更正) 3萬元(不含手續費17元) 附表一編號37(廖卉妤) ⑴100年12月12日 ⑵100年12月13日 ⑶100年12月13日 ⑷100年12月14日(起訴書漏載⑷部分,逕予補充) ⑸100年12月19日 ⑴12萬元 ⑵11萬元(不含手續費100元) ⑶10萬元 ⑷15萬元(起訴書漏載⑷部分,逕予補充) ⑸20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附表一編號38(楊蕙萍) 100年12月19日 20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附表一編號39(黃宥榛) 100年12月26日 3萬元(不含手續費100元) 附表一編號40(王怡樺) 100年12月19日14時52分 10萬元(不含手續費100元) 52 楊詩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0年12月15日10時許,自稱陳思遠以MSN聯繫被害人楊詩蓉,佯稱:投資香港六合彩云云,致被害人楊詩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附表一編號41(林玉雯) 100年12月15日 6萬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楊詩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2至14頁)。
⑵被害人楊詩蓉提出之(收款人:林玉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5頁)。
⑶被害人楊詩蓉提出之(收款人:何俊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5頁)。
⑷被害人楊詩蓉提出之(收款人:張建平)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6頁)。
⑸被害人楊詩蓉提出之(收款人:李宜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7頁)。
⑹被害人楊詩蓉提出之(收款人:李漢城)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5頁)。
⑺被害人楊詩蓉提出之(收款人:劉耕瑋)渣打銀行交易傳票(見偵3434外放卷一第18頁)。
⑻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12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10004196號函暨檢附林玉雯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11973卷三第176至179頁)。
⑼大眾銀行台中分行101年3月16日台中發字第1010000025號函暨檢附何俊賢之開戶申請書、確認書、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見偵11973卷三第182至189頁)。
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100年12月28日雲營字第1002901103號函暨檢附張建平、張勝啓所有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11973卷一第99至105頁)。
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14日儲字第1010045366號函暨檢附李宜蓁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1973卷三第147至151頁)。
⑿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1年3月8日營清字第1010006633號函暨檢附李漢城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見偵11973卷三第190至193頁)。
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簡易分行101年3月9日渣打商銀SCB蘆洲字第1010000006號函暨檢附劉耕瑋之客戶基本資料、對帳單(見偵11973卷三第194至197頁)。
附表一編號42(何俊賢) 100年12月16日 17萬1000元 附表一編號43(張建平) 100年12月20日 29萬5800元 附表一編號44(李宜蓁) 100年12月20日 20萬元 附表一編號45(李漢城) 100年12月23日11時26分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46(劉耕瑋) 100年12月23日 15萬6500元 備註:以上「○○地檢」原均為○○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地方檢察署,均逕稱「○○地檢」。
==========強制換頁==========
附表三:扣案物品清單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持有人 1 諾基亞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000號) 1支 蔡奇原 2 諾基亞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蔡奇原 3 諾基亞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蔡奇原 4 諾基亞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蔡奇原 5 諾基亞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號) 1份 蔡奇原 6 刊登報紙0000000000號電話門號紙片 1張 蔡奇原 7 記載周漢文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紙片 1張 蔡奇原 8 銀色隨身碟 1台 蔡奇原 9 現金2萬7000元 新台幣 蔡奇原 10 詹珮伶中國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盧俊沛 11 兆豐國際商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盧俊沛 12 金融卡密碼900607紙片 1張 盧俊沛 13 黑貓宅急便包裝袋(0000000000) 1個 盧俊沛 14 吳汶珊土地銀行北港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0) 1本 盧俊沛 15 黑貓宅急便包裝袋(0000000000) 1個 盧俊沛 16 吳汶珊印章 1個 盧俊沛 17 現金4萬1千3百元 新台幣 盧俊沛 18 三星手機(序號:Z000000000BB02;
門號:0000000000號) 1個 盧俊沛 19 無摺匯款單 2張 盧俊沛 20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張 盧俊沛 21 中國銀行長城電子借記卡(0000000000000000000) 1本 盧俊沛 22 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儲蓄卡(0000000000000000000號) 2張 盧俊沛 23 諾基亞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蕭宏傑 24 諾基亞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蕭宏傑 25 諾基亞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支 蕭宏傑 ==========強制換頁==========
附表四:卷目代碼對照表
卷宗名稱 卷目代碼 屏警刑偵華字第100號卷一 警100卷一 屏警刑偵華字第100號卷二 警100卷二 雲林地檢100年度他字第1304號卷 他1304卷 雲林地檢101年度他字第184號卷 他184卷 屏東地檢101年度他字第389號卷 他389卷 屏東地檢100年度他字第1685號卷 他1685卷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卷一 偵11973卷一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卷二 偵11973卷二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卷三 偵11973卷三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卷四 偵11973卷四 屏東地檢100年度聲拘字第143號卷 聲拘143卷 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字第6983號卷 偵6983卷 恆警刑儒字第1010003767號卷 警3767卷 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511號卷 偵4511卷 臺南地檢101年度核交字第1299號卷 核交1299卷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434號卷 偵3434卷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434號外放資料卷一 偵3434外放卷一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434號外放資料卷二 偵3434外放卷二 屏東地檢101年度查扣字第212號卷 查扣212卷 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字第3066號卷 偵3066卷 士林地檢101年度他字第3268號卷 他3268卷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3536號卷 偵13536卷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298號卷 偵10298卷 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932號卷 偵5932卷 嘉水警偵字第1020070568號卷 警0568卷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945號卷 偵945卷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336號卷 偵2336卷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246號卷 偵5246卷 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330號卷 偵5330卷 嘉縣警刑偵三字第1010085214號卷一 警5214卷一 嘉縣警刑偵三字第1010085214號卷二 警5214卷二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403號卷一 偵6403卷一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403號卷二 偵6403卷二 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字第6691號卷 偵6691卷 屏東地檢100年度聲押字第306號卷 聲押306卷 屏東地檢100年度聲押字第329號卷 聲押329卷 屏東地檢100年度聲押字第334號卷 聲押334卷 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323號卷 聲羈323卷 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326號卷 聲羈326卷 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329號卷 聲羈329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偵抗字第28號卷 偵抗28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偵抗字第31號卷 偵抗31卷 本院101年度偵聲字第4號卷 偵聲4卷 本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7號卷 偵聲17卷 本院101年度偵聲字第24號卷 偵聲24卷 本院101年度偵聲字第25號卷 偵聲25卷 本院101年度偵聲字第26號卷 偵聲26卷 本院101年度偵聲字第52號卷 偵聲52卷 本院101年度偵聲字第53號卷 偵聲53卷 本院101年度偵聲字第55號卷 偵聲55卷 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99號卷一 易799卷一 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99號卷二 易799卷二 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1號卷 易緝1卷 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21號卷一 易緝21卷一 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21號卷二 易緝21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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