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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榮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榮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傅榮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關於「扣得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扣得其持有尚未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外,餘均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又被告雖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就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提出證明方法以及具體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依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本案不得認被告構成累犯,但本院仍以前開前科表之記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列管之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仍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非法持有之,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其所持有毒品數量尚非過高,所生危害程度非鉅,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考量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重量為0.15公克),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民國112年5月12日報告編號3426D048號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582號
被 告 傅榮文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傅榮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112年4月1日19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建民路之空地,以新臺幣1000元向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財」之男子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重量0.15公克)而持有。
嗣因另案通緝,於同日21時許,在屏東縣○○市○○路00號前為警緝獲,並扣得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榮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廖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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