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簡,125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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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朝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朝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郭朝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被告雖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惟被告所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法定刑並非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累犯規定之適用,聲請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容有誤會,但本院仍以前開前科表之記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拾獲他人財物後,竟任意侵占入己,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尊重及自己守法觀念均有偏差,所為實不足取;

兼衡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財物價值,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全數履行完畢,此有屏東縣潮州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4頁),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侵占本案現金新臺幣2,300元,固能認為係本案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並履行完畢,業如上述,可認已實際發還予告訴人,爰依前揭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亞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619號
被 告 郭朝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朝文前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110年2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
詎其於112年6月27日20時38分許,在址設潮州鎮南京路15號之萊爾富超商京洲店內,見黃泓銓所有之側背包遺忘於該店,遂拿取該側背包查看,發現該側背包裡零錢包有新臺幣(下同)2,3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現金2,300元逕予侵占入己,並旋持其中100元在上址超商購買香菸後,即將該側背包放回原處騎乘電動自行車離去。
嗣黃泓銓發覺側背包遺失,至上址尋獲後發現現金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泓銓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朝文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泓銓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有112年7月8日中山路派出所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13張、被告與其騎乘電動自行車蒐證照片3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犯行,依刑法第47條規定,構成累犯,惟其構成累犯之前科為公共危險案件,考量與本案之罪質不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請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侵占之現金2,300元未據扣案,且係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惟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屏東縣潮州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附卷可稽,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周亞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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