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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被告行為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於民國112年8月1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
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新法刪除原得單科罰金之規定,並新增權勢性騷擾加重其刑之規定,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其行為時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㈢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5月確定。
上開二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11年6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11年10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固為累犯;
惟主文中雖應為此一諭知,但被告故意再犯之本案係性騷擾罪,此與前案已執行完畢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態樣、情節均屬有別,非屬同質性犯罪,本院認尚難以被告有前述前科,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慾念,竟乘甲○單獨走在道路上不及抗拒之際觸摸甲○胸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造成甲○驚嚇、受辱之感,所為實屬不足取;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吳盼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362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乙○○與未成年女子(代號BQ000-H112088,民國95年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互不相識。
乙○○於民國112年7月2日19時4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屏東縣○○鄉○○街00號前時,見甲女獨自1人行走在道路上,竟意圖性騷擾,騎乘腳踏車至甲女的左邊,乘甲女不及抗拒,以右手抓捏甲女之胸部3次,旋騎乘腳踏車駛入保榮街64巷內而逃離現場。
嗣因甲女不甘受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復有告訴人甲○警詢中之陳述、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9張、承辦警員於112年7月3日製作之偵查報告等在卷可佐,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檢 察 官 吳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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