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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柏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柏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鍾柏茗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關於「愷他命15包」之記載,應更正為「愷他命10包」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毒品之重量、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之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總純質淨重約6.63公克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4日藥物純度鑑定報告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8頁),係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0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愷他命 1包 編號4: ⑴白色結晶。
⑵0.94g(含袋初秤重),淨重0.5906g(精秤重),驗餘淨重0.04822g。
⑶檢出Ketamine(愷他命)成分。
⑷純度87.32%。
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3922D101成份鑑定報告、112年10月24日報告編號3922D101T純度鑑定報告。
⑴依編號1愷他命所檢驗出之純度為87.32%,以此結果合併推估本次扣案10包愷他命(總淨重共7.5935g)所含純質淨重為6.63g。
⑵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4日報告編號3922D101T純度鑑定報告。
2 愷他命 1包 編號5: ⑴白色結晶。
⑵1.12g(含袋初秤重),淨重0.7752g(精秤重),驗餘淨重0.7675g。
⑶檢出Ketamine(愷他命)成分。
⑷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3922D102成份鑑定報告。
3 愷他命 1包 編號6: ⑴白色結晶。
⑵1.11g(含袋初秤重),淨重0.7704g(精秤重),驗餘淨重0.7642g。
⑶檢出Ketamine(愷他命)成分。
⑷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3922D103成份鑑定報告。
4 愷他命 1包 編號7: ⑴白色結晶。
⑵1.14g(含袋初秤重),淨重0.7953g(精秤重),驗餘淨重0.7906g。
⑶檢出Ketamine(愷他命)成分。
⑷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3922D104成份鑑定報告。
5 愷他命 1包 編號8: ⑴白色結晶。
⑵1.12g(含袋初秤重),淨重0.7713g(精秤重),驗餘淨重0.7656g。
⑶檢出Ketamine(愷他命)成分。
⑷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3922D105成份鑑定報告。
6 愷他命 1包 編號9: ⑴白色結晶。
⑵1.11g(含袋初秤重),淨重0.7620g(精秤重),驗餘淨重0.7563g。
⑶檢出Ketamine(愷他命)成分。
⑷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3922D106成份鑑定報告。
7 愷他命 1包 編號10: ⑴白色結晶。
⑵1.14g(含袋初秤重),淨重0.7913g(精秤重),驗餘淨重0.7842g。
⑶檢出Ketamine(愷他命)成分。
⑷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3922D107成份鑑定報告。
8 愷他命 1包 編號11: ⑴白色結晶。
⑵1.14g(含袋初秤重),淨重0.7802g(精秤重),驗餘淨重0.7719g。
⑶檢出Ketamine(愷他命)成分。
⑷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3922D108成份鑑定報告。
9 愷他命 1包 編號12: ⑴白色結晶。
⑵1.11g(含袋初秤重),淨重0.7592g(精秤重),驗餘淨重0.7532g。
⑶檢出Ketamine(愷他命)成分。
⑷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3922D109成份鑑定報告。
10 愷他命 1包 編號13: ⑴白色結晶。
⑵1.14g(含袋初秤重),淨重0.7980g(精秤重),驗餘淨重0.7932g。
⑶檢出Ketamine(愷他命)成分。
⑷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3922D110成份鑑定報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4584號
被 告 鍾柏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柏茗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日19時許,在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橋下,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H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萬元,購得愷他命15包而持有之。
嗣經警於112年9月19日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愷他命10包(檢驗前總毛重10.38公克,總淨重7.5935公克,總純質淨重6.63公克)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柏茗於警詢時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且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及扣案物、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暨成份鑑定報告等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又扣案之上揭愷他命10包均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鍾 佩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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