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簡,1802,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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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淑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淑瑛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柿子貳拾顆、香蕉壹串、水梨拾顆、加州葡萄參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紀淑瑛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未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所需,率爾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行竊手段平和,兼衡其行竊之動機、目的、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竊得柿子20顆、香蕉1串、水梨10顆、加州葡萄3袋(共約值新臺幣1,510元),為其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何致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088號
被 告 紀淑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淑瑛於民國112年10月7日3時21分許,在宋宛倫經營,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水果攤(下稱本案水果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越過塑膠帆布後,自攤位上徒手竊取宋宛倫所有之柿子20顆、香蕉1串、水梨10顆、加州葡萄3袋(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
1,510元),得手後離去,並將竊得之水果全數食用殆盡。
嗣宋宛倫調閱自行裝設之監視器,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宋宛倫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紀淑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1.其於112年10月7日3時21分許,在告訴人宋宛倫經營之本案水果攤,越過塑膠帆布後,自攤位上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之柿子20顆、香蕉1串、水梨10顆、加州葡萄3袋得手後離去,並將竊得之水果全數食用殆盡之事實。
2.監視器攝得之人為其本人之事實。
3.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之事實。
2 告訴人宋宛倫於警詢之指訴。
其於112年10月7日調閱監視器發現遭竊取柿子20顆、香蕉1串、水梨10顆、加州葡萄3袋(價值1,510元)之事實。
3 卷附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
被告於112年10月7日3時21分許,在宋宛倫經營之本案水果攤,越過塑膠帆布後,自攤位上徒手竊取宋宛倫所有之柿子20顆、香蕉1串、水梨10顆、加州葡萄3袋得手後於112年10月7日3時36分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往廣濟、仁和路口離去之事實。
4 警用監視器畫面擷圖(廣濟路與仁和路口,畫面時間112年10月7日 3時37分26秒) 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之事實。
5 Google Maps地圖1張。
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往仁和、廣濟路口行向與監視器畫面相符之事實。
6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
被告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竊得而未扣案之柿子20顆、香蕉1串、水梨10顆、加州葡萄3袋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被告警詢時自陳已食用完畢,顯已全部不能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靜慧

檢 察 官 何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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