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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洪逸涵
被 告 陳淯騰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簡上字第5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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