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簡附民,11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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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廖文忠
被 告 楊紹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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