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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廖志豪
被 告 張豐盛
張朝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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