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簡附民,82,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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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蕭受發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劉國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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