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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李元欽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代 理 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盧献章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48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李元欽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献章因過失致重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李元欽為本案被害人李蓮逸之法定代理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望能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
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盧献章涉犯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48號審理中,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被害人經本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已無行為能力,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情,有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82號民事裁定可佐(見聲字卷第17頁),是聲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
又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表示沒有意見,被告及辯護人亦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交易卷第52頁),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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