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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偉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偉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偉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1月12日)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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