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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啓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啓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啓偉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接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7月13日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09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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