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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健國
住屏東縣○○鄉○○村○○路○○巷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健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健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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