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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川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川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川瑋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期間自104年7月17日至106年6月12日插接執行另案殘刑1年11月14日),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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