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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至軒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規定業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增訂公布,於108年4月26日生效;
依該條第1至3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
犯第1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6161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受刑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公務電話紀錄、接納同意書、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教誨紀錄表、法務部○○○○○○○○○教誨紀錄表、法務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治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STATIC-99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件,認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部分,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院另認受刑人現執行刑罰中既含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應有依上述條例規定,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一、禁止對A男(即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所載代號(0000000000號之男子)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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