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訴,106,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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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欣明



指定辯護人 李明燕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欣明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事 實

一、鄭欣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2「販賣時間」、「販賣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1至2「販賣對象」欄所示之人,並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2「金額、數量」欄所示之對價。

嗣經警於民國111年7月13日5時40分許持搜索票,對鄭欣明位在屏東縣○○鄉○○○街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73包(毛重共44公克)、電子磅秤1台、毒品吸食器3組、K盤2組,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規定甚明。

查本院下列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經檢察官、被告鄭欣明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2、153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認為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警卷第4至23頁,111年度偵字第8573號卷(下稱偵卷)第19至22頁,本院卷第39至44頁、第151至163頁〕,核與證人張桓賓、張哲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互核相符(警卷第27至30頁、第32至35頁,偵卷第25至27、第31至33頁),復有員警偵查報告(警卷第2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43至53頁)、蒐證照片86張(警卷第87至129)等件在卷可稽,又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3所示之73包白色結晶體(毛重共44公克)可佐。

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3所示之白色結晶體(毛重共44公克),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至73之「報告日期」、「報告編號」欄所示之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查(偵卷第151至295頁),是扣案之73包白色結晶體均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成分。

準此,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販售毒品,罪重查嚴,且因無公定價格,復易因分裝而增減份量,每次買賣價量,常隨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的認知、來源是否充裕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者從價差、量差或品質差中牟利的方式雖異,然其意圖營利的販賣行為則無二致,此因毒品量微價昂,販賣者有利可圖,茍無利可圖,豈願甘冒重典行事?而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既有營利的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的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查被告於交易過程中既曾向交易對象收取金錢並交付毒品,其行為之外觀上已具有販賣毒品犯行之要件,對被告而言應極具風險性,苟其無利可圖,當無甘冒刑事訴追風險而為上揭行為之理,是被告有藉此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

又據被告於警詢中供稱:111年4月至5月初間購入約39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共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偵卷第98頁),足認被告於111年4月至5月間,每0.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之購入成本約38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本案被告係以1包(0.3公克)500元之價格販售予本案購毒者,亦佐證被告主觀上確有賺取價差以為營利之不法意圖。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至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另基於意圖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7月12日前之某日,在屏東縣長治鄉之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上游,以5萬元之代價,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然查,被告於警詢供稱:我於111年4月底、5月初向鄭家裕購買5萬元之安非他命,約39公克,後續我才自己分裝成小夾鏈袋等語(警卷第21頁、偵卷第98頁),且被告於111年7月12日21時許為本案2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後,翌(13)日凌晨5時40分許即經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進行搜索,並扣得本案扣案之73包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證(警卷第43至53頁),足認本案扣得之73包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於本案2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前所持有。

是以,被告自111年4月底、5月初起,基於販賣之意圖而持有本案扣案之73包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自應為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三、又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為2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固然具有時間、地點上之緊密關聯性,然被告係分別販賣予不同之購毒者,是以就個別購毒者間,仍係基於各別之交易金額、數量為磋商,進而達成合意,而分別為販賣行為,依社會通念,顯難認不具獨立性而應將之全部視為一體僅論以單一犯罪。

是以,被告之辯護人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2次販賣行為應論以接續犯等語,尚不足採。

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刑之減輕事由: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查被告對於本案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業經認定如前,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部分: 經查,被告雖於偵查中供出毒品來源鄭家裕、陳信仲、朱俐蓁等人,然鄭家裕已於本案查獲前死亡(偵卷第99頁),且警方係因偵辦陳信仲販賣毒品案,因而查獲被告持有毒品,且並未因而查獲朱俐蓁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4月18日屏警分偵字第11231596600號函暨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可憑(本院卷第53至55頁),足認本案並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正犯或共犯之情形,故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適用。

㈢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

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84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對象非僅一人,且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達73包(毛重共44公克),數量非少,衡酌毒品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施用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往往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被告自身亦曾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深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社會之危害,竟仍實行本案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客觀上實不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

是以,被告本案所犯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之刑度,均難認有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前開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深知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甚鉅,竟為謀一己私利,進而基於營利之目的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實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有公共危險、毒品、槍砲等前科之素行,仍再犯本案犯行,足徵被告守法觀念淡薄;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販賣次數2次、販賣對象2人、販毒金額均分別為500元、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共73包等犯罪情節,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職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62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

另衡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之2次犯行之罪名相同,手法類似,考量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予以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3所示之白色結晶體73包,經鑑定均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

又附表二編號1至7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73包,為被告於本案2次販賣犯行前,即意圖販賣而持有,已如前述,自屬販賣所餘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最後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

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稱:我同時賣給2人,先後順序忘記了等語(本院卷第162頁),然查證人張桓賓於警詢中證稱:我住在被告家,111年7月12日21時許在被告家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警卷第33頁),證人張哲瑋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1年7月12日21時許騎機車去被告家,被告開門讓我進去,在屋內交易等語(警卷第28頁),足認於111年7月12日21時許,證人張哲瑋尚未進入被告住家內之際,證人張桓賓已在被告家內,故被告應係先販售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桓賓、後販售予張哲瑋,是以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扣案73包甲基安非他命,應在被告販售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哲瑋之罪刑(即附表一編號2)項下宣告沒收。

又盛裝該等毒品之分裝袋,因其上沾有毒品而無法與之析離,是均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

二、次按犯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經被告自承為分裝販賣之毒品所用(本院卷第41頁),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2次毒品交易之價金,經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承認均已實際收受(本院卷第160頁),均為被告因販毒所得之財物,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扣案之VIVO手機1支、毒品吸食器3組、K盤2組,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與本案販賣毒品無關(本院卷第41頁),復查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具有直接關連性,均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鴻、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販賣 對象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金額(新臺幣)、數量 主文 1 張桓賓 111年7月12日21時許(起訴書誤載為21日,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鄭欣明位於屏東縣○○鄉○○○街00號之住處 500元,約0.3公克 鄭欣明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張哲瑋 111年7月12日21時許(起訴書誤載為21日,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鄭欣明位於屏東縣○○鄉○○○街00號之住處 500元,約0.3公克 鄭欣明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十三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報告日期 報告編號 備註 1 0000-00-00 2912D065 ①白色結晶1.85g(含袋初秤重),淨重1.5849g(精秤重),驗餘重量1.5803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0000-00-00 2912D066 ①白色結晶0.98g(含袋初秤重),淨重0.7448g(精秤重),驗餘重量0.7408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0000-00-00 2912D067 ①白色結晶0.97g(含袋初秤重),淨重0.7055g(精秤重),驗餘重量0.7021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0000-00-00 2912D068 ①白色結晶1.85g(含袋初秤重),淨重1.6041g(精秤重),驗餘重量1.6009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0000-00-00 2912D069 ①白色結晶0.94g(含袋初秤重),淨重0.6855g(精秤重),驗餘重量0.6820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 0000-00-00 2912D070 ①白色結晶1.82g(含袋初秤重),淨重1.5518g(精秤重),驗餘重量1.5473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 0000-00-00 2912D071 ①白色結晶0.95g(含袋初秤重),淨重0.6953g(精秤重),驗餘重量0.6920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8 0000-00-00 2912D072 ①白色結晶0.94g(含袋初秤重),淨重0.7084g(精秤重),驗餘重量0.7050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9 0000-00-00 2912D073 ①白色結晶0.96g(含袋初秤重),淨重0.7293g(精秤重),驗餘重量0.7255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0 0000-00-00 2912D074 ①白色結晶0.99g(含袋初秤重),淨重0.7255g(精秤重),驗餘重量0.7219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 0000-00-00 2912D075 ①白色結晶0.94g(含袋初秤重),淨重0.7025g(精秤重),驗餘重量0.6987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2 0000-00-00 2912D076 ①白色結晶0.71g(含袋初秤重),淨重0.4652g(精秤重),驗餘重量0.4615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3 0000-00-00 2912D077 ①白色結晶0.92g(含袋初秤重),淨重0.6774g(精秤重),驗餘重量0.6733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4 0000-00-00 2912D078 ①白色結晶0.65g(含袋初秤重),淨重0.3850g(精秤重),驗餘重量0.3813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5 0000-00-00 2912D079 ①白色結晶0.67g(含袋初秤重),淨重0.4257g(精秤重),驗餘重量0.4214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6 0000-00-00 2912D080 ①白色結晶0.70g(含袋初秤重),淨重0.4394g(精秤重),驗餘重量0.4352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7 0000-00-00 2912D081 ①白色結晶0.66g(含袋初秤重),淨重0.4035g(精秤重),驗餘重量0.3962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 18 0000-00-00 2912D082 ①白色結晶0.66g(含袋初秤重),淨重0.4267g(精秤重),驗餘重量0.4195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9 0000-00-00 2912D083 ①白色結晶0.67g(含袋初秤重),淨重0.4103g(精秤重),驗餘重量0.4038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0 0000-00-00 2912D084 ①白色結晶0.68g(含袋初秤重),淨重0.4244g(精秤重),驗餘重量0.4176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1 0000-00-00 2912D085 ①白色結晶0.67g(含袋初秤重),淨重0.4239g(精秤重),驗餘重量0.4160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2 0000-00-00 2912D086 ①白色結晶0.65g(含袋初秤重),淨重0.4164g(精秤重),驗餘重量0.4101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3 0000-00-00 2912D087 ①白色結晶0.67g(含袋初秤重),淨重0.4132g(精秤重),驗餘重量0.4061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4 0000-00-00 2912D088 ①白色結晶0.64g(含袋初秤重),淨重0.3982g(精秤重),驗餘重量0.3907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5 0000-00-00 2912D089 ①白色結晶0.67g(含袋初秤重),淨重0.4199g(精秤重),驗餘重量0.4127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6 0000-00-00 2912D090 ①白色結晶0.64g(含袋初秤重),淨重0.3703g(精秤重),驗餘重量0.3636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7 0000-00-00 2912D091 ①白色結晶0.63g(含袋初秤重),淨重0.3898g(精秤重),驗餘重量0.3835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8 0000-00-00 2912D092 ①白色結晶0.70g(含袋初秤重),淨重0.4486g(精秤重),驗餘重量0.4419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9 0000-00-00 2912D093 ①白色結晶0.68g(含袋初秤重),淨重0.4222g(精秤重),驗餘重量0.4154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0 0000-00-00 2912D094 ①白色結晶0.69g(含袋初秤重),淨重0.4518g(精秤重),驗餘重量0.4451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1 0000-00-00 2912D095 ①白色結晶0.67g(含袋初秤重),淨重0.3997g(精秤重),驗餘重量0.3926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2 0000-00-00 2912D096 ①白色結晶0.62g(含袋初秤重),淨重0.3627g(精秤重),驗餘重量0.3555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3 0000-00-00 2912D097 ①白色結晶0.69g(含袋初秤重),淨重0.4042g(精秤重),驗餘重量0.3969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4 0000-00-00 2912D098 ①白色結晶0.65g(含袋初秤重),淨重0.3987g(精秤重),驗餘重量0.3914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5 0000-00-00 2912D099 ①白色結晶0.47g(含袋初秤重),淨重0.2284g(精秤重),驗餘重量0.2214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6 0000-00-00 2912D100 ①白色結晶0.46g(含袋初秤重),淨重0.2144g(精秤重),驗餘重量0.2075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7 0000-00-00 2912D101 ①白色結晶0.46g(含袋初秤重),淨重0.2092g(精秤重),驗餘重量0.2017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8 0000-00-00 2912D102 ①白色結晶0.48g(含袋初秤重),淨重0.2150g(精秤重),驗餘重量0.2083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9 0000-00-00 2912D103 ①白色結晶0.51g(含袋初秤重),淨重0.2089g(精秤重),驗餘重量0.2014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0 0000-00-00 2912D104 ①白色結晶0.50g(含袋初秤重),淨重0.2533g(精秤重),驗餘重量0.2467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1 0000-00-00 2912D105 ①白色結晶0.50g(含袋初秤重),淨重0.2508g(精秤重),驗餘重量0.2443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2 0000-00-00 2912D106 ①白色結晶0.50g(含袋初秤重),淨重0.2640g(精秤重),驗餘重量0.2569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3 0000-00-00 2912D107 ①白色結晶0.47g(含袋初秤重),淨重0.2194g(精秤重),驗餘重量0.2119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4 0000-00-00 2912D108 ①白色結晶0.46g(含袋初秤重),淨重0.2139g(精秤重),驗餘重量0.2065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5 0000-00-00 2912D109 ①白色結晶0.46g(含袋初秤重),淨重0.2019g(精秤重),驗餘重量0.1941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6 0000-00-00 2912D110 ①白色結晶0.48g(含袋初秤重),淨重0.2262g(精秤重),驗餘重量0.2191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7 0000-00-00 2912D111 ①白色結晶0.49g(含袋初秤重),淨重0.2419g(精秤重),驗餘重量0.2350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8 0000-00-00 2912D112 ①白色結晶0.49g(含袋初秤重),淨重0.2294g(精秤重),驗餘重量0.2218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9 0000-00-00 2912D113 ①白色結晶0.47g(含袋初秤重),淨重0.2143g(精秤重),驗餘重量0.2073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 0000-00-00 2912D114 ①白色結晶0.47g(含袋初秤重),淨重0.2136g(精秤重),驗餘重量0.2069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1 0000-00-00 2912D115 ①白色結晶0.51g(含袋初秤重),淨重0.2453g(精秤重),驗餘重量0.2375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2 0000-00-00 2912D116 ①白色結晶0.52g(含袋初秤重),淨重0.2730g(精秤重),驗餘重量0.2652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3 0000-00-00 2912D117 ①白色結晶0.43g(含袋初秤重),淨重0.1947g(精秤重),驗餘重量0.1882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4 0000-00-00 2912D118 ①白色結晶0.51g(含袋初秤重),淨重0.2478g(精秤重),驗餘重量0.2404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5 0000-00-00 2912D119 ①白色結晶0.49g(含袋初秤重),淨重0.2298g(精秤重),驗餘重量0.2230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6 0000-00-00 2912D120 ①白色結晶0.51g(含袋初秤重),淨重0.2394g(精秤重),驗餘重量0.2326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7 0000-00-00 2912D121 ①白色結晶0.50g(含袋初秤重),淨重0.2447g(精秤重),驗餘重量0.2378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8 0000-00-00 2912D122 ①白色結晶0.50g(含袋初秤重),淨重0.2518g(精秤重),驗餘重量0.2444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9 0000-00-00 2912D123 ①白色結晶0.49g(含袋初秤重),淨重0.2353g(精秤重),驗餘重量0.2287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0 0000-00-00 2912D124 ①白色結晶0.37g(含袋初秤重),淨重0.1269g(精秤重),驗餘重量0.1191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1 0000-00-00 2912D125 ①白色結晶0.38g(含袋初秤重),淨重0.0989g(精秤重),驗餘重量0.0917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2 0000-00-00 2912D126 ①白色結晶0.37g(含袋初秤重),淨重0.1319g(精秤重),驗餘重量0.1251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3 0000-00-00 2912D127 ①白色結晶0.39g(含袋初秤重),淨重0.1329g(精秤重),驗餘重量0.1251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4 0000-00-00 2912D128 ①白色結晶0.38g(含袋初秤重),淨重0.1068g(精秤重),驗餘重量0.1003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5 0000-00-00 2912D129 ①白色結晶0.37g(含袋初秤重),淨重0.1292g(精秤重),驗餘重量0.1227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6 0000-00-00 2912D130 ①白色結晶0.38g(含袋初秤重),淨重0.1196g(精秤重),驗餘重量0.1129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7 0000-00-00 2912D131 ①白色結晶0.37g(含袋初秤重),淨重0.1008g(精秤重),驗餘重量0.0938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8 0000-00-00 2912D132 ①白色結晶0.37g(含袋初秤重),淨重0.1147g(精秤重),驗餘重量0.1081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9 0000-00-00 2912D133 ①白色結晶0.38g(含袋初秤重),淨重0.1154g(精秤重),驗餘重量0.1083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0 0000-00-00 2912D134 ①白色結晶0.36g(含袋初秤重),淨重0.0888g(精秤重),驗餘重量0.0809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1 0000-00-00 2912D135 ①白色結晶0.41g(含袋初秤重),淨重0.1514g(精秤重),驗餘重量0.1445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2 0000-00-00 2912D136 ①白色結晶0.36g(含袋初秤重),淨重0.1070g(精秤重),驗餘重量0.1002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3 0000-00-00 2912D137 ①白色結晶0.39g(含袋初秤重),淨重0.1033g(精秤重),驗餘重量0.0965g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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