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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信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龔信民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07年6月14日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屏東縣獅子鄉竹坑村後方山區(座標X:219368、Y:0000000),屬林務局潮州事業區第43林班地,竟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於112年2月上旬,攜帶鋸子、鋤頭及柴刀,前往上開地點,盜挖南臺灣原生樹種埔姜林木6株,得手後置放於屏東縣○○鎮○○里○○路000號住宅後方空地,尚未及種植在土地之上,為警循線查獲,扣得該6株埔姜及鋸子、鋤頭、柴刀各1支等語。
因認被告違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3年3月8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0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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