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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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