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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旭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6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件目前尚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程序,故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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