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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瑞益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941號、112年度偵字第3616號、第4556號、第4738號、第592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同署112年偵字3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瑞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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