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訴,431,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5號
112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智豐


指定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石恩宇




選任辯護人 廖威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046號、第11507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4106號、第14451號、112年度偵字第828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51號、第952號、第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洪智豐、石恩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18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6月13日11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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