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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諺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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