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訴,641,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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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1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清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56號、112年度偵字第15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清明應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路00號。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
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清明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項之製造子彈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及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3年7月3日執行羈押。茲因本案被告已於113年7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且被告、檢察官均同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已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3年7月31日宣判。被告雖尚存有羈押之原因,惟經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於現階段倘以限制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路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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