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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範維興
杜氏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林文智
王麒瑋
王璻雯
廖○杰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鄒○昱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鄒○榮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傅○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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