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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淯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67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0395號、第10959號、第11447號、12523號,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3606號、第13618號、第13914號、第13944號、第14871號、112年度偵字第109號、第814號、第1137號、第4372號、第7900號、第7901號、第8241號、第8244號、第5592號、第7983號、第79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淯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陳淯騰依其智識經驗及社會歷練,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不詳人士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將能幫助該不詳人士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仍以縱前開不詳人士利用其提供之金融帳戶持以詐欺取財,藉以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下旬某日許,在其屏東縣屏東市廣興98之2號住處1樓外,將其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銀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正」之不詳人士,以此方式幫助該不詳人士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
嗣該不詳人士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11年6月間起,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欄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及對應帳戶,均如附表所示),其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則以提款卡提款之方式,掩飾、隱匿該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方法,及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可憑,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被告以一個提供(數)帳戶行為,幫助前開正犯詐騙附表所示之多名被害人,並幫助前開不詳成年人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且侵害數個不同的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為幫助犯,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遞減輕其刑。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部分,具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既經檢察官移送聲請自得併予審理。
三、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且未及審酌該正犯以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對附表編號22以下之被害人詐欺取財後,進而洗錢等犯罪事實,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尚有違誤,所量處之刑亦有不當等節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兩次酒醉駕車,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素行非佳;
被告將3個金融帳戶交付予不詳詐欺、洗錢正犯使用,幫助詐欺33人,侵害其等財產法益超過800萬元之財產損失,並增加檢警追緝詐欺、洗錢犯罪之難度。
被告僅與黃美秋、梁馨文達成調解,且僅為部分之賠償,並未與上開二人以外之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
惟念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然並未能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獲賠償。
兼衡被告自陳之學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偵查後起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起訴書/併辦意旨書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起1 張乃倫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7日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乃倫後,向張乃倫訛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張乃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13時許 3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乃倫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一卷第19至21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陳祺融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一卷第35至37頁)。
⑶證人即告訴人王金碧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一卷第54至56頁)。
⑷證人即告訴人陳淑慧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一卷第71頁正、反面)。
⑸證人即告訴人楊智傑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一卷第87至90頁)。
⑹證人即告訴人梁馨文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一卷第111至114頁)。
⑺證人即告訴人林振祥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二卷第2至4頁)。
⑻證人即告訴人李宇娟於警詢時之指訴(見偵三卷第7至9頁)。
⑼證人即告訴人洪靜怡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四卷第6至7頁)。
⑽證人即告訴人李維泰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四卷第8至11頁)。
⑾證人即告訴人吳文第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四卷第12至15頁)。
⑿證人即告訴人黃美秋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四卷第16至18頁)。
⒀被告本案彰化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9至11頁反面)。
⒁被告本案台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3至16頁反面)。
⒂被告本案中信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33至37頁)。
⒃告訴人張乃倫提出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警一卷第28至33頁)。
⒄告訴人陳祺融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見警一卷第46頁)。
⒅告訴人王金碧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見警一卷第57頁)。
⒆告訴人陳淑慧提出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見警一卷第79至82頁)。
⒇告訴人楊智傑提出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見警一卷第96頁)。
告訴人梁馨文提出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劉守倫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見警一卷第130、136、139至140頁)。
告訴人林振祥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見警二卷第5至6頁反面)。
告訴人李宇娟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見偵三卷第17至28)。
告訴人黃美秋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見警四卷第72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395號 111年6月7日13時1分許 2萬元 2 起2 陳祺融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8日前某日起,向陳祺融之胞哥陳信瑋佯稱有投資機會,陳祺融之胞哥陳信瑋因而幫陳祺融註冊會員,並向陳祺融借款投資,陳祺融遂依其胞哥陳信瑋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9時6分許 5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111年6月8日9時8分許 5萬元 3 起3 王金碧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4月7日8時15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E結識王金碧後,向王金碧訛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王金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9時22分許(誤載為9時17分許,逕予更正) 60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4 起4 陳淑慧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6日前某日起,利用通訊軟體LINE邀請陳淑慧,佯稱邀其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淑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14時21分許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5 起5 楊智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在臉書社群網路發布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嗣楊智傑瀏覽該訊息並點擊相關連結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楊智傑聯繫,佯稱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楊智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10時55分許(誤載為10時47分許,逕予更正) 7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6 起6 梁馨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6日某時許起,透過Facebook與梁馨文結識,對其佯稱可透過某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梁馨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9時51分許 3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111年6月7日10時9分許(誤載為10時8分許,逕予更正) 3萬元 7 起7 林振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15日前之某時許,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嗣林振祥瀏覽該廣告並點擊相關連結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即透過LINE與林振祥聯繫,佯稱:保投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林振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13時3分許(誤載為12時33分許,逕予更正) 1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59號 8 起8 李宇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4月10日前之某時許,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李宇娟於111年4月10日瀏覽該廣告,並透過廣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鴻達」聯繫,對方佯稱保投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宇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10時52分許(誤載為10時39分許,逕予更正) 15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447號 9 起9 洪靜怡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25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社群網路發布可投資獲利之訊息,洪靜怡瀏覽該訊息,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芮妍」聯繫,對方佯稱保投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洪靜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9時50分許 5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臺灣屏東地方檢查署111年度偵字第12523號 111年6月8日9時52分許 5萬元 10 起10 李維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4月26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社群網路發布可投資獲利之訊息,李維泰於111年4月26日瀏覽該訊息,並透過訊息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志偉」等聯繫,對方佯稱保投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維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9時22分許 5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11 起11 吳文第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18日14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吳文第後,向吳文第訛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文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8時38分許 10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111年6月8日8時39分許 5萬元 12 起12 黃美秋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10日前之某時許,在臉書社群網路發布可投資獲利之訊息,黃美秋於111年5月10日瀏覽該訊息,並透過訊息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股票老師吳政訊」聯繫,對方佯稱保投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美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10時14分許 10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111年6月8日13時52分許(誤載為12時39分許,逕予更正) 10萬元 13 併一1 吳奇龍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30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吳奇龍後,向吳奇龍訛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奇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8時44分許 12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奇龍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三卷第3至5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陳家杰於警詢時之指訴(見偵六卷第7至8頁)。
⑶證人即告訴人鍾瑞華於警詢時之指訴(見偵七卷第7至12頁)。
⑷證人即告訴人吳品樺於警詢時之指訴(見偵八卷第9至14頁)。
⑸被告本案台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29至32頁、偵六卷第55、59至80頁、偵八卷第25至30頁)。
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5558號函及所附被告本案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偵七卷第27至33頁)。
⑺告訴人吳奇龍提出之元大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影本(見警三卷第7、15頁)。
⑻告訴人陳家杰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見偵六卷第24至28、35、37至52頁)。
⑼告訴人鍾瑞華提出之對話紀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七卷第71至73頁)。
⑽告訴人吳品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見偵八卷第31、33、35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06號 14 併一2 陳家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家杰後,向陳家杰訛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家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8時59分許 13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914號 15 併一3 鍾瑞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14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鍾瑞華後,向鍾瑞華訛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鍾瑞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2日12時17分許(誤載為11時1分許,逕予更正) 89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944號 16 併一4 吳品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4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吳品樺後,向吳品樺訛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品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8時51分許 15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871號 17 併二 周秀美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20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周秀美後,向周秀美訛稱:可以透過「MT5」App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周秀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9時21分許 10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周秀美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五卷第113至114頁)。
⑵被告本案台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五卷第39至92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18號 111年6月7日9時22分許 8萬元 18 併三1 張清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23日22時47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張清課後,向張清課訛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清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9時48分許(誤載為9時42分許,逕予更正) 10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清課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六卷第7至8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李雄艷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七卷第29至37、39至40頁)。
⑶證人即告訴人陳亭宇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八卷第39至41頁)。
⑷被告本案台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六卷第127至160頁、警七卷第21至27頁、警八卷第5至23頁)。
⑸告訴人張清課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見警六卷第23、45至91、95至107、113至125頁)。
⑹告訴人李雄艷提出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見警七卷第41至47、87至131頁)。
⑺告訴人陳亭宇提出之對話紀錄(見警八卷第45至50、52至53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號 19 併三2 李雄艷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30日10時15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李雄艷後,向李雄艷訛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李雄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9時30分許(誤載為9時37分許,逕予更正) 20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4號 20 併三3 陳亭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15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邀請陳亭宇前往www.fasonlacrm.cc網站投資,致陳亭宇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9時15分許(誤載為9時12分許,逕予更正) 5萬元 本案台新帳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37號 5萬元 21 併四 陳清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15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清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清煌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14時15分許 1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清煌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十三卷第17至20頁)。
⑵告訴人陳清煌遭詐欺案匯款一覽表(見偵十三卷第21至23頁)。
⑶告訴人陳清煌提出之存摺影本、對話紀錄、委託書、匯款內容陳述書(見偵十三卷第25至37頁)。
⑷被告本案彰銀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十三卷第237至241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72號 111年6月6日14時55分許 10萬元 22 併五1 吳元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9日11時7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教何藝雅」、「陳長岳」向吳元智佯稱:下載FUEX平台,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吳元智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9日9時21分許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元智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九卷第35頁至第39頁)。
⑵告訴人吳元智提供之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九卷第41頁、第49頁至第111頁)。
⑶被告本案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見警九第13頁至第20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92號 111年6月9日9時24分許 5萬元 23 併五2 陳玉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上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瑞賢」向陳玉鴦佯稱:加入LINE「樂康家園」群組,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陳玉鴦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9日10時4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應予更正) 3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玉鴦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九卷第175頁至第178頁)。
⑵告訴人陳玉鴦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張(見警九卷第181頁)。
⑶被告本案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見警九第13頁至第20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92號 24 併五3 陳淑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艾琳」向陳淑惠佯稱:加入LINE暱稱「陳長岳波段贏家」群組,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陳淑惠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2日14時56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58分,應予更正)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淑惠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九卷第241頁至第245頁)。
⑵告訴人陳淑惠提供之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各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九卷第253頁、第259頁、第265頁至第271頁)。
⑶被告本案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見警九第13頁至第20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92號 111年6月2日15時47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56分,應予更正) 20萬元 25 併五4 林明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長岳」,向林明亮佯稱:註冊投資平台「FUEX」帳號,可投資獲利云云,林明亮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9時19分許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明亮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九卷第293頁至第294頁)。
⑵告訴人林明亮提供之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九卷第297頁、第299頁至第303頁)。
⑶被告本案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見警九第13頁至第20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92號 111年6月6日9時25分許 3萬元 26 併五5 陳瑛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起,以社群軟體推特暱稱「劉瑞賢」,邀請陳瑛瑛加入投資群組,便透過LINE以「樂康家園-內部交流J9」向陳瑛瑛佯稱:註冊「FUEX」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陳瑛瑛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2日12時2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9分,應予更正) 200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瑛瑛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九卷第331頁至第335頁)。
⑵告訴人陳瑛瑛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各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九卷第349頁、第353頁、第356頁至第380頁)。
⑶被告本案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見警九第13頁至第20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92號 27 併五6 陳毓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樂康家園-內部交流A9」向陳毓華佯稱:下載「FUEX Pro」投資平台,可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陳毓華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10時49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41分,應予更正) 8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毓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九卷第143頁至第146頁)。
⑵被害人陳毓華提供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警卷第150頁至第154頁)。
⑶被告本案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見警九第13頁至第20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92號 28 併六1 謝沛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鄧經理」、「投顧助理沙沙」向謝沛縈佯稱:可在「Meta Trade5」平台上入金轉成美元後,進行美國期貨投資云云,謝沛縈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8日9時45分許 5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謝沛縈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十九卷第7頁至第13頁)。
⑵告訴人謝沛縈提供之新光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 、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見偵十九卷第32頁至第46頁)。
⑶被告本案台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一卷第13頁至第16頁反面)。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00號、第7901號、第8241號、第8244號 111年6月8日9時48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8日11時29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8日11時30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31分,應予更正) 5萬元 111年6月8日11時50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51分,應予更正) 5萬元 111年6月8日11時51分許 5萬元 29 併六2 蔡寶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上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FUEX-客服經理EDWARD向蔡寶珠佯稱:可儲值在「FUEX 網站平台上投資操作虛擬貨幣及申購新幣云云,蔡寶珠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10時5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2分,應予更正) 50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寶珠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二十卷第13頁至第16頁)。
⑵告訴人蔡寶珠提供之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收執聯、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二十卷第87頁至第89頁、第99頁)。
⑶被告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十卷第25頁至第41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00號、第7901號、第8241號、第8244號 30 併六3 張耀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天啟戰隊」向張耀輝佯稱:下載「FUEX」投資軟體,可投資獲利云云,張耀輝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9時52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53分,應予更正) 3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耀輝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十卷第3頁至第5頁)。
⑵告訴人張耀輝提供之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9張(見警十卷第15頁至第23頁)。
⑶被告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十卷第25頁至第41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00號、第7901號、第8241號、第8244號 31 併六4 洪逸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鴻達Lambert」向洪逸涵佯稱:投資比特幣手續費較便宜,惟須連結投資網站「FUEX」做實名制登記云云,洪逸涵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2日14時59分許 1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洪逸涵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十一卷第3頁至第5頁)。
⑵告訴人洪逸涵提供之台新銀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新光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各1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86張(見警十一卷第32頁至第59頁)。
⑶被告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十卷第25頁至第41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00號、第7901號、第8241號、第8244號 32 併七1 黃健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宜」、「淘金理財社群」向黃健雄佯稱:只要按照「黃文山」老師帶領操作美國原油期貨及比特幣可投資獲利云云,黃健雄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9時16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47分,應予更正) 5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健雄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二十三卷第43頁至第46頁)。
⑵告訴人黃健雄提供之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二十三卷第51頁至第63頁)。
⑶被告本案台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一卷第13頁至第16頁反面)。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83號、第7984號 111年6月8日11時3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時17分,應予更正) 5萬元 33 併七2 陳清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下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掘金天啟戰隊」向陳清科佯稱:下載投資軟體「FUEX」可投資獲利云云,陳清科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10時12分許 10萬元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清科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十二卷第16頁至第17頁)。
⑵告訴人陳清科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2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見警十二卷第24頁、第50頁)。
⑶被告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十卷第25頁至地41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83號、第7984號 111年6月7日10時20分許 15萬元 備註: ①起訴書附表部分,依序為起1、起2…(以下依序類推);
併辦意旨書附表部分,依序為併一1、併一2…(以下依序類推)。
②併一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606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
③併二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6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④併三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9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
⑤併四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3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⑥併五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5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⑦併六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900、7901、8241、82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⑧併七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983、798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132834300號卷 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76000號卷 警三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48658號卷 警四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30416號卷 警五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172595112號卷 警六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172490201號卷 警七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202325號卷 警八卷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警刑字第1110014279號卷 警九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卷 警十卷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警礁偵字第1120009047D號卷 警十一卷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警礁偵字第1120009047N號卷 警十二卷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雲警西偵字第1121000154號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395號卷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59號卷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447號卷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23號卷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06號卷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914號卷 偵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944號卷 偵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871號卷 偵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18號卷 偵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4號卷 偵十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37號卷 偵十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72號卷 偵十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92號卷 偵十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00號卷 偵十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01號卷 偵十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41號卷 偵十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44號卷 偵十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號卷 偵二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78號卷 偵二十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83號卷 偵二十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84號卷 偵二十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37號卷 偵二十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56號卷 本院原審卷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9號卷 本院上訴審卷 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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