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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宓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35、4576、618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宓嬨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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