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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594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正一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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