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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03號
原 告 許厤淣
被 告 林子耘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71號),經本院判決部分有罪在案,而原告就此有罪部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經本院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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