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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35號
原告高培鈞
被告李安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
法官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書記官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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