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附民,1122,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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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2號
原 告 陳佳玉
被 告 曾文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5號,經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1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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