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附民,1267,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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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67號
原 告 劉政賢


被 告 黃仲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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