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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許淑芬 住○○市○區○○○路0000號12樓之5
被 告 許凱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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