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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告黃兆鋒
被告葉瀚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
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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