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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5號
原 告 蘇峻霆
被 告 王章謀 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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