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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3號
原 告 黃世鴻
被 告 鍾佩瑾
居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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