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05號
原 告 劉志明
被 告 陳慶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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