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附民,618,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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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18號
附民原告 林琇玫
輔 佐 人 林清福
附民被告 林靜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簡字第38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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