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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即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
訴訟代理人 吳明裕
被 告 龔信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龔信民被訴違反森林法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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