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附民,700,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00號
原 告 朱珮函
被 告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被 告 朴圓氣企業社即蔡依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刑事被告蔡依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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