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17號
原 告 張善惠
被 告 楊煜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就民事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煜紘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0、7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是原告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部分,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李宗濡
法 官李松諺
法 官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