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2,附民,827,202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7號
原 告 廖靖華
被 告 溫和勳

池冠霆

吳政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