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67號
原 告 郭純慈
被 告 趙建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