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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鍾隆志
被 告 洪于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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