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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
原 告 林秀菊
被 告 龔家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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