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交易,156,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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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文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76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12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余文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許博賀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准予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762號
被 告 余文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文霸於民國112年4月10日17時32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高樹鄉興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該路30之12號前路段欲左轉至對向車道時,原應注意該路段中央為雙黃實線之路段,自不得跨越侵入對向車道,在無不能注意之情況下,其竟疏未注意對向車道適有由許博賀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竟貿然跨越雙黃實線侵入對向車道,造成其所駕駛自用小貨車右後車身與許博賀所駕駛機車車頭發生碰撞,許博賀因此受有右腳及右前臂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許博賀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文霸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博賀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車禍現場及相關車損照片、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檔案及翻拍照片、告訴人受傷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余文霸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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