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交易,158,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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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宥騰



陳素美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47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0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宥騰、陳素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兼告訴人王宥騰、陳素美均於本院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准予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林宗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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