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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新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新和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復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非可取,並考量其犯後態度、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情節、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查被告本案竊得新臺幣(下同)100元紙鈔3張、50元硬幣2個(合計共400元),固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然案發後,被告旋即將其竊得放入口袋內之上開現金掏出、丟回錢盒,訊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38頁),核與證人沈雪麗之指述相符(見偵卷第36至38頁),應認被告犯罪所得已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94號被 告 黃新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新和於民國113年3月14日10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00號住處飲酒,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飲酒後之同日1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於同日14時6分許,駛至佳冬鄉中山路60-10號由沈雪麗受僱經營之米米炸雞攤位前,向沈雪麗購買100元的雞三角骨及雞翅(已付款),詎黃新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沈雪麗回頭在料理台料理時(背對著攤位),伸手4次拿去沈雪麗放在攤位錢盒內的100元紙鈔3張及50元硬幣2個(合計共400元),於第5次又伸手要拿取時,適沈雪麗轉頭發現,然黃新和不承認行竊,沈雪麗因此報警,黃新和則於警方到場前將其竊得放入口袋內的錢掏出丟回錢盒,警方據報到場後又發現黃新和有酒味,且攤位前有其騎來的機車,因而認為黃新和酒後駕駛,於同日14時20分許,在現場對黃新和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當場將黃新和逮捕。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新和酒後駕駛機車上路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又被告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警發現後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乙節,亦有被告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承辦警員郭致佑所作偵查報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此部分犯嫌足堪認定。
二、被告行竊部分,被告於警詢時否認,被以現行犯送本署由檢察官第1次訊問時,一樣否認犯行,於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第2次訊問及證人沈雪麗當庭陳述被告犯行後,被告還是否認到底,一直到檢察官當庭播放監視器錄影內容供其觀看
後,始承認竊盜犯行,核與證人沈雪麗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內容及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被告此部分犯嫌亦足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第320條第1項竊盜等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被告竊盜犯行,事證明確,卻飾詞一再否認,心存僥倖,請考量被告這樣的心態,量處適當之刑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檢察官 蔡榮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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