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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清景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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