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張瑞眞 身分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黃信山 身分資料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2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